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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湖北省政府國資委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會計
文      號:鄂國資規[2017]4號
頒發日期:2017-07-26
地   區:湖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省出資企業:

《湖北省政府國資委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辦法》已經湖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湖北省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暫行辦法》(鄂國資規[2011]8號)同時廢止。

省政府國資委

2017年7月26日

湖北省政府國資委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進一步深化省出資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動企業提高發展質量、提升經濟效益,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收入分配有關政策,結合省出資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出資企業是指湖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政府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其年度工資總額預算編制、申報、執行與清算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是指省出資企業在省政府國資委依法調控下,圍繞企業發展戰略與功能定位,依據企業經濟效益和人力資源管理等情況,按照省政府發布的年度企業工資指導線有關要求,對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做出預算安排并進行規范管理和監督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職工,是指勞動關系或工作崗位在本企業并由企業直接支付勞動報酬(含生活費)的人員,包括與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未與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為本企業提供服務并由本企業支付勞動報酬的人員、離崗仍保留勞動關系的職工。

本辦法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省出資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本企業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職工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其組成按照《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執行。按月按標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午餐費補貼以及節日補助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

第五條 省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戰略導向和效益優先相結合。省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應堅持以效益為前提,以企業發展戰略、人力資源戰略為依據,科學確定本企業的薪酬戰略和薪酬水平。

(二)堅持依法調控與自主分配相結合。省政府國資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依法調控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總體水平,并充分發揮所出資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的自主分配作用。

(三)堅持激勵先進與兼顧公平相結合。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建立健全以業績為導向,以員工貢獻結果為依據的工資決定機制。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增長適度、差距合理、關系和諧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二章 工資總額預算管理職責

第六條 省政府國資委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省出資企業職工工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省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編制、申報、執行及清算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依法調控省出企業收入分配總體水平。

分級分類管理指省政府國資委對省出資企業集團本部(一級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實行審核制管理,對財務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各子企業實行備案制管理。

第七條 省出資企業依據本辦法,建立符合自身發展的薪酬分配制度,并報省政府國資委備案。組織做好企業本部及所屬子企業預算編制、執行以及內部監督、評價工作,自行決定所屬子企業工資總額調控方式、內部收入分配結構和水平。

省出資企業董事會負責審議企業本部及所屬子企業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并形成正式文件報省政府國資委審核或者備案。國有控股公司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經省政府國資委審核或者備案通過后,應提請公司召開股東會議履行決策程序。

第三章 工資總額預算編制與審核

第八條 省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納入全面預算管理范疇,工資總額預算管理范圍為財務決算合并報表范圍的全部企業,包括企業本部和所屬子企業。預算管理中有關利潤總額、主營業務收入、勞動生產率、工資水平及職工人數等指標數據應與財務預算、決算編報口徑保持一致。

第九條 省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數由預算基數、預算增減額及單列工資三部分構成,按照企業負責人、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一般職工(含專業技術人員)、其他人員(勞務派遣和離崗內退人員等)分類編制。

第十條 劃分為商業一類的省出資企業應在合理確定企業人工成本投入比重的基礎上,結合同行業職工工資水平,根據企業經濟效益指標預測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目標,合理編制職工工資總額預算。

劃分為商業二類的省出資企業在合理確定企業人工成本投入比重的基礎上,結合省出資企業職工工資水平,根據企業預計完成省委省政府戰略目標、保障重要物資安全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目標情況,合理編制職工工資總額預算。

劃分為特殊功能類的省出資企業應在合理確定企業人工成本投入比重的基礎上,根據企業提供公共服務和商業化運作等方面情況,合理編制職工工資總額預算。

第十一條 省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基數以上年度實際發放工資總額數(或前三年平均數)為基礎,核減省政府國資委清算認定的超提超發工資部分及其他一次性因素(獎勵工資、分紅激勵等)后確定。

第十二條 省出資企業集團本部工資總額預算基數原則上保持相對固定,本部應按崗位設置合理安排人員,除因業務突破性發展或政策性要求外,個別人員增減變動的,原則上不調整工資總額預算基數;進行生產經營且創造較大效益的集團本部和子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基數可根據人員變動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省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增減額應按照省政府發布的企業工資指導線要求,結合企業經濟效益預測情況合理確定。職工工資總額增幅應低于企業經濟效益增幅、職工平均工資增幅應低于勞動生產率增幅。

(一)企業盈利且利潤總額較上年增長的,按以下辦法調控:

職工平均工資為全省在崗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2倍(含2倍)以內的,工資總額增幅不高于效益增幅,且不高于工資指導線上線。

職工平均工資達到全省在崗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2-3倍(含3倍)的,工資總額增幅不高于效益增幅,且不高于工資指導線基準線。

職工平均工資達到全省在崗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工資總額增幅不高于效益增幅,且不高于工資指導線下線。

(二)扣除政策性虧損原因,企業盈利但利潤較上年下降,工資總額原則上不得增長,或應適度下降,下降幅度視利潤減少情況和企業職工工資水平確定。

(三)企業預算虧損的,工資總額應視虧損情況適度下降,下降幅度原則上不超過20%。

職工平均工資為剔除企業負責人相關數據后的實發工資總額除以職工平均人數;勞動生產率為企業勞動生產總值(即工業增加值)除以從業人員平均人數。

第十四條 省出資企業本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應當與本企業經營效益增長相匹配,與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相協調。企業本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不得高于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其中,人均工資水平達到省出資企業職工平均工資3倍(含3倍)以上的,工資總額增幅不得高于工資指導線下線。

第十五條 對于經省國政府國資委批準暫未納入工資總額預算管理的財務合并報表子企業,其經濟效益情況在計算企業總體效益時應予以剔除。

第十六條 省出資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工資增長與企業效益增長相適應的工資效益聯動機制(以下簡稱工效聯動機制)。

企業可根據職工隊伍構成、市場競爭程度等特點,建立職工基本工資(固定薪酬)與當期居民消費價格漲幅、勞動力市場價位等因素掛鉤,績效工資(浮動薪酬)和企業經濟效益掛鉤并調整的工效聯動機制,鼓勵企業逐步探索實行與國內外同行業優秀企業對標分析的工資效益聯動辦法。

工效聯動機制一經確定,在一定時期內(至少三年)應當保持穩定,以保證不同年度間的可比性。

第十七條 省出資企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經省政府國資委同意,可在本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基礎上適當提高工資增長幅度:

(一)企業經濟效益增幅達到全國同行業企業平均增幅2倍以上,當年工資總額增幅遠低于效益增幅的,經省政府國資委審核同意,可適當提高工資增幅,提高部分作為一次性事項在次年工資總額預算中單列。

(二)企業職工平均工資長期低于所在地社會平均工資的。

(三)企業處于初步創立等特殊發展階段。

(四)經省政府國資委認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第十八條 省出資企業有下列事項的,經省政府國資委審核同意后,可在工資總額預算內實行單列管理:

(一)由省委省政府或股東給予的獎勵。

(二)批準實施中長期激勵、分紅激勵的企業,以現金形式兌現的激勵額度需納入當年工資總額的部分。

(三)企業引進的高端人才、接收政策性安置的復轉軍人、隨軍家屬、殘疾人員等新增人員的薪酬。

(四)經省政府國資委批準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企業申請動用以前年度應付工資結余用于以豐補歉的,職工平均工資增幅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居民消費價格漲幅。企業動用應付工資結余情況應在年度預算方案中單獨列示。

第二十條 企業工資總額預算一般按照單一會計年度進行管理。對于已經建立規范董事會或者處于充分競爭領域的企業,內部分配制度改革到位、激勵約束機制健全、預算管理工作規范的,可以申請試行以三個會計年度為一周期的周期工資總額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實行周期制工資總額預算管理的省出資企業,周期內,可根據生產經營計劃和人力資源管理實際需要,編制周期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統籌安排各年度工資總額支出,但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周期內職工工資總額的累計增幅不超過利潤總額等經濟效益累計增幅。

(二)周期內職工平均工資年均增幅最高不得超過省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調控線上線的平均增幅。

(三)國家和我省對企業年度收入分配調控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 省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經審議通過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省政府國資委。省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主要載明以下內容:

(一)上年度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完成情況、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

(二)預算年度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預測情況。

(三)預算年度企業人力資源配置計劃、人工成本項目構成及增減計劃、單列工資事項及其他特殊項目等。

(四)本部職工工資總額預算情況。

(五)企業年度工資總額預算管理相關表格(見附件)。

第二十三條 省政府國資委依據本辦法,在收到省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3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本部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出具審核意見,同時抄送派駐所在企業監事會;對不符合工資總額預算管理規定的備案內容,將要求企業調整或者重新編報。

第四章 工資總額預算執行與調整

第二十四條 省出資企業應當按照經省政府國資委審核或者備案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逐級落實預算管理責任,切實加強內部預算執行情況的跟蹤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預算基礎發生重大變化的,可申請對工資總額預算予以調整:

(一)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引起企業效益大幅變動的。

(二)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導致企業效益、職工人數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其他重大影響因素。

第二十六條 省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調整方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于8月底前上報,省政府國資委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操作。

第二十七條 省出資企業職工工資應在發放年度計提,當年多提工資在年終決算前應予以沖減,不得形成新的應付工資結余。

第二十八條 省出資企業應加強工資總額發放管理,規范列支渠道。在省政府國資委核定的工資總額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費用)中列支任何工資性項目。

第五章 工資總額清算評價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省政府國資委對省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實行清算評價制度。省出資企業應按照本辦法,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完成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清算工作,并向省政府國資委提交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第三十條 實行周期制工資總額預算管理的省出資企業,每年度結束后應向省政府國資委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周期末進行工資總額清算。

第三十一條 省政府國資委依據經審計的財務決算數據,對省出資企業本部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出具審核意見;對不符合工資總額預算管理規定的,將要求省出資企業進行整改。審核及整改意見同時抄送派駐所在企業監事會。

第三十二條 省出資企業工資總額清算執行情況列入省政府國資委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和派駐企業監事會監督檢查范圍。省政府國資委可委托中介機構或組成專班,對省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對省出資企業工資總額發放情況、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等主要指標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測,督促省出資企業加強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控制。

第三十三條 對工資總額預算執行偏離度過大、工資增長突破調控線、未完成經濟效益預算目標值或沒有效執行工資效益聯動機制的省出資企業,除在下一年預算中扣除相應額度外,省政府國資委對省出資企業給予通報批評,對省出資企業負責人給予考核扣分。對預算執行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追究相關企業負責人和責任人黨紀政紀責任。

第三十四條 省出資企業應加強對子企業的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嚴格按照文件規定和授權范圍,規范操作,嚴禁超發。對違規企業,省政府國資委將收回其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權限并予以追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經省政府同意,少數承擔特殊職能的出資企業,其職工工資管理辦法,可委托其業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有效期五年,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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