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文 號:滬國資委評價[2017]361號頒發日期:2017-11-09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監管企業:
市國資委《關于加強市國資委出資企業資金管理的意見》(滬國資委評價[2010]111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國資委委管企業資金管理的通知》(滬國資委評價[2013]172號)印發以來,監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認真落實資金管理“五統一”要求,資金管控效果和風險防范能力得到明顯改善。但近年來隨著企業投融資業務模式多元化、跨國并購和經營常態化、新型融資和支付工具大量涌現等一系列形勢變化,企業資金管控面臨的風險不容忽視。各類審計和檢查中發現資金決策不規范、集團管控不到位、財務風險加大等問題仍較集中。為督促企業加強資金管控,防范企業資金損失,經研究,現就進一步加強企業資金管控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資金管控工作,明確資金管控的職責
各企業集團應充分認識資金管控是防范經營管理風險、實現戰略目標的需要。認真學習領會黨的十九大會議精神,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以及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對國資國企改革有關工作要求,對照《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配套指引對資金管控工作提出的要求,加強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的部門和崗位的監督。嚴格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實現資金決策的獨立性與制衡性相統一,資金集中管理與分級授權管理相銜接,資金運營與預算、信息化控制相結合,全面提高企業資金管控水平。
各企業集團是加強資金管控的責任主體,應按照“權責清晰、有效制衡”的原則,層層明確落實資金管控相關責任。企業董事會應履行資金管控制度建設、資金重大決策和資金風險管理等職責。企業經營管理層應履行資金管控制度落實、資金運營環節的控制和及時處置資金風險等職責。企業監事會及審計部門應履行資金管控制度監督、發現問題和督促整改等職責。
二、切實完善資金管控制度,提高制度建設的適應性和匹配性
各企業集團應在持續推進統一賬戶管理要求、統一資金管理規章制度、統一籌資安排、統一支付流程、統一信息平臺的工作基礎上,根據企業面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進一步建立健全資金管控制度。
1、完善風險突出業務的資金管理制度。規范統一投融資、境外資金、對外擔保、委托貸款及類金融業務等管理制度。明確套期保值、融資租賃、表外融資、信用證管理等業務的管控要求及向子企業授權的范圍和標準。
2、及時調整完善創新業務資金管控制度。根據風險特點按需調整完善涉及新業務、新型支付工具的資金管理制度,特別要加強以基金形式設立的投資管理公司的資金管控,制訂并嚴格執行不相容崗位分離、授權審批、第三人復核等制衡性條款或內容。
3、實現業務或財務與資金管理制度的匹配和銜接。根據資金管理制度修訂完善投資、工程建設、采購、銷售、信息化管理等制度中的相關內容,避免制度內容重復和脫節,缺乏可操作性。
三、嚴格落實“三重一大”決策程序,提高資金決策的科學性和規范性
各企業集團應規范“三重一大”決策程序,形成資金與業務相對獨立、相互制衡的決策機制。
1、加強資金決策的業財聯動和相互制衡。財務(資金)分管領導、資金管理部門應充分參與涉及重大資金項目決策的前期研究和可行性分析。重點關注投融資方案中資金籌集規模、方式、幣種、期限等內容與自身償債能力、風險防控能力和具體業務項目的匹配。重大資金事項應嚴格落實財務(資金)分管領導聯簽制度。
2、提高投融資方案可行性研究的針對性和完整性。有效利用咨詢機構的專業力量,充分揭示包括財務、法律、政策影響等各類潛在風險。對跨境并購交易中涉及境外融資的資金方案,原則上融資幣種應與交易幣種相匹配,并做好相關套期保值安排。對涉及復雜、新型或特殊合同的交易,應在“弄清交易規則、掌握交易信息、了解交易內涵”的前提下實施。
3、強化對重大合同的聯審工作。資金、財務、法律、風控等部門應參與重大工程、業務合同聯審,并記錄聯審意見備查。重點關注重大資產采購供應商比價程序,合同簽署主體的資信情況,大額應收或預付款與相關供應商或客戶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匹配情況,授信額度、賒銷方式、增信措施、收付款進度及條件的合規情況,企業社會信用情況等。
四、不斷加大資金內控執行力度,提高資金風險防范能力
各企業集團應充分發揮預算和信息化控制的作用,及時跟蹤防范風險,實現資金運營全方位管控。
1、發揮資金預算的剛性約束功能。細化預算項目,做到項目合理、結構平衡。重大資金事項均應納入預算并做好跟蹤,及時對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對超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安排應嚴格實施相關審批程序(包括聯審、聯簽等程序)。
2、完善資金支付環節風險控制措施。加快實現業務、資金、財務信息軟件的對接,利用信息技術實施支付環節的自動審核或比對,包括支付事項的預算安排,合同重要信息,對象信用信息、應收及預付賬款信息、涉訴信息等,嚴格控制相關風險。嚴格管控新型支付工具,對支付工具的開設、操作和維護應形成專項制度,不得隨意簡化支付審批程序(如通過微信、QQ等途徑授權)。
3、加強大額資金占用業務或有風險的應對管理。對授信、擔保、資金出借等業務,應書面評估被擔保人或債務人的擔保、反擔保和還款能力。嚴格執行抵押擔保、質押擔保、反擔保等資金保全措施,發生減值跡象應及時采取措施鎖定資金損失。對“長期不分紅、凈值低于成本”的各類投資應在審計確認的前提下加快處置和退出。
4、探索境外企業資金集中管理。探索建立境外企業集中管理平臺,統一境外資金管理要求。充分利用戰略合作銀行的資金管理系統對境外資金實施監控,建立銀行定期對賬及報告機制。結合實際情況委派中方財務負責人,對境外大額資金使用實行聯簽和書面報告制度。
5、提高資金會計系統控制質量。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加強會計復核控制,確保會計核算真實反映資金相關業務(特別是投融資和大額資金業務)狀況,及時做好資金對賬工作,做到憑證、賬簿、報表記錄相符,保證會計信息可靠和準確。
五、全面提高資金管理能力,加大配套措施建設力度
各企業集團應以培養專業化、市場化、國際化資金管理人才為目標,全面升資金管理人員能力。
1、加強學習管理專業知識和經驗方法。加強資金管控相關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學習借鑒先進企業的管理經驗,主動在實踐中總結和推廣資金管控新理念、新思維和新方法。
2、注重資金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引進專業人才,鼓勵財務人員從傳統的財務崗位向資金管理崗位轉變。充分利用外部專業力量。根據企業集團自身特點實施二級及重要子企業財務總監或財務經理委派工作。
3、發揮財務共享平臺功能。在規范運作、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利用財務公司、財務共享中心等平臺加強資金集中管理,規范授權管理,推進銀企合作和服務創新,控制資金風險。
六、強化資金管控監督檢查,提高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力度
各企業集團應加強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的檢查,嚴格落實問題整改,提高資金損失責任追究力度。
1、強化“三道防線”管控作用。進一步發揮資金使用部門日常操作規范性檢查、法律和財務部門風險合規性檢查及審計部門專項檢查“三道防線”的作用。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做好即知即改,對審計檢查發現的問題除及時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外,還應報告監事會,如發現涉及違紀違規線索的,應及時移交紀檢部門。
2、突出資金管控監督的重點。突出資金管控監督檢查工作重點,加強對重大投融資、境外經濟業務事項、預算外支付事項、或有負債、貿易融資等資金管控重要領域及屢查屢犯、風險集中、問題突出等資金管控薄弱環節的監督檢查。
3、加大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的力度。完善內部監督報告渠道,確保發現的問題能夠及時報送企業相關負責人和職能部門。整改責任部門應認真分析資金管控問題產生的原因,從根源上消除問題。監事會、審計部門應落實督促整改職責,指導相關部門做到“舉一反三”。責任追究部門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違反資金管理制度造成損失的情形如實責任追究工作。
各企業集團應抓緊開展資金管控自查工作,及時消除當前存在的資金風險隱患,加大對已發現問題的整改力度。同時,盡快研究形成加強資金管控工作方案,并于2018年底前完成資金管控制度的修訂工作。
市國資委將在年度財務預決算審核、專項審計檢查等工作中重點關注資金管控建設和執行情況。各企業集團監事會應將企業加強資金管控情況作為監督重點。市國資委將對資金管控工作推進不力的企業集團及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對符合責任追究情形的,依據規定開展責任追究。
金融企業按照其行業監管規定,參照本《通知》要求,結合自身特點研究完善加強資金管控的相關制度和措施。委托監管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