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2018-10-31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場參與主體:
根據相關規則的調整及我公司近期發布的相關業務通知,為便于業務辦理和操作,我公司對《證券賬戶業務指南》進行了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關于外籍人員開立A股證券賬戶
根據《關于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員開立A股證券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在境內工作的外籍人員可以開立A股證券賬戶。為此修訂了第2.3.3條,增加第2.2.4條、附錄17。
二、關于使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辦理證券賬戶業務
根據《關于使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辦理相關業務的通知》,明確在境內工作生活的港澳臺居民可以持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請辦理證券賬戶業務。為此修訂了第1.9條、第2.2.2條、第2.2.5條、第4.4.6條。
三、修訂證券賬戶業務申請表
一是修訂證券賬戶業務表單背面的辦理須知,要求投資者在確認同意后再辦理賬戶業務。具體包括:(1)增加中國結算及開戶代理機構可通過機構信息核查系統、電信運營商等渠道對投資者提供的相關信息進行準確性核驗的授權條款;(2)增加投資者有義務配合核查并提供相關核查資料的條款;(3)增加相關條款,明確對于發現或有合理理由懷疑投資者賬戶存在非實名使用或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結算及開戶代理機構有權暫停為其提供相關賬戶服務;(4)在中國結算及其開戶代理機構可采取的限制措施中增加“限制新開戶”措施;(5)為解決投資者不主動注銷長期不使用的休眠賬戶問題,借鑒銀行業對休眠賬戶的管理經驗和做法,在中國結算及開戶代理機構的主動注銷情形中增加“連續10年(含)以上未使用”的情形,適用于證券賬戶休眠后滿10年的情況。
二是在相關證券賬戶業務申請表中增加“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作為一類新的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是在相關證券賬戶業務申請表中增加“LEI(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作為一類新的機構客戶證件。
四是將相關證券賬戶業務申請表中的國有屬性分類調整為“國有股東(SS)、國有實際控制股東(CS)、暫未分類的國有股東、非國有或非國有實際控制股東”。
五是根據我公司滬、深分公司《融資融券登記結算業務指南》關于“證券公司應自行設計業務申請表、信用證券賬戶卡、業務印章等,不可直接使用現有普通證券賬戶的開戶申請表、賬戶卡以及相關業務印章”的要求,刪除證券賬戶業務申請表中“滬市信用賬戶”、“深市信用賬戶”的賬戶類別。
四、其他修訂內容
一是開戶代理機構在向我公司提交相關業務方案、報備電子印章并獲得同意后,可以在為個人投資者辦理證券賬戶業務時使用電子表單及電子簽名。增加第1.11條,并修訂了第14.1.1條、第14.1.2條、第14.1.4條、第14.1.5條。
二是調整了變更國有股東標識的業務辦理要求,增加第4.4.7條。
三是對因賬戶存在未了結業務而不能注銷的情形進行補充完善,增加“證券賬戶涉及場內質押回購業務,尚未了結的”情形。修訂了第5.1.3條。
四是對于投資者申請辦理列入禁止查詢清單賬戶修改賬戶信息、證券賬戶信息雙改業務的,刪除郵寄辦理方式。修訂了第4.1.4條、第4.4.3條、第4.4.4條。
五是根據工商部門規定舊版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將不能再作為有效證件辦理業務,為此刪除第2.2.8條關于過渡期可以使用舊版營業執照辦理賬戶業務的條款。
六是根據《關于非現場辦理賬戶信息變更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加強賬戶注冊資料中移動電話信息管理的通知》,可以通過非現場方式為投資者辦理身份證明文件有效期、手機號碼等非關鍵信息變更業務,修訂了第4.1.5條。
七是修訂附錄4信息錄入規范,明確了對于投資者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既有英文名稱又有英文以外其他外文名稱的,應錄入英文名稱。
修訂后的指南自2018年11月12日實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業務指南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