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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閩財稅[2019]5號
頒發日期:2019-01-31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市、縣(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各市、縣(區)稅務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減免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按照財稅〔2019〕13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執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各級財稅部門要充分認識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的重要意義,切實承擔起抓好落實的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籌劃部署,不折不扣落實到位。要密切跟蹤政策執行情況,對政策執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問題和意見建議,要及時向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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