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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生效執行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號
頒發日期:2016-01-18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經國務院批準,我國于2013年8月27日簽署了《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并于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2015年10月16日,我國向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交存了《公約》批準書。根據《公約》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公約》將于2016年2月1日對我國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根據《公約》批準書,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公約》適用于根據我國法律由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的稅種,具體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煙葉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契稅。

二、我國稅務機關現階段與《公約》其他締約方之間開展征管協助的形式為情報交換,有關具體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6]70號)規定執行。

三、以下事項屬于《公約》批準書中我國聲明保留內容:

(一)對上述稅種以外的稅種,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協助;

(二)不協助其他締約方追繳稅款,不協助提供保全措施;

(三)不提供文書送達方面的協助;

(四)不允許通過郵寄方式送達文書。

四、在我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約》暫不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五、本公告與《公約》同時開始執行。

六、《公約》文本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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