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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及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9號
頒發日期:2016-12-11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及議定書于2015年5月25日在智利圣地亞哥正式簽署。《協定》及議定書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中智雙方國內法律程序,自2016年8月8日起生效,適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協定》及議定書文本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11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及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日期:2016年12月15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及議定書于2015年5月25日在圣地亞哥正式簽署。對于《協定》及議定書主要條款解讀如下:

一、關于第二條(稅種范圍)

《協定》及議定書在中國適用于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在智利適用于根據其所得稅法所征收的稅收。另外,《協定》及議定書也適用于《協定》及議定書簽訂之日后征收的屬于新增加的或者代替現行稅種的相同或者實質相似的稅收。

二、關于第四條(居民)

《協定》規定,對于除個人以外的人同時為締約國雙方居民的,需由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通過相互協商確定其居民身份;如果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未能達成一致,則該人不得享受《協定》及議定書規定的稅收減免。

三、關于第五條(常設機構)

(一)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以及勘探自然資源的活動,如果持續時間超過6個月,則在該締約國另一方構成常設機構?!秴f定》議定書進一步規定,在確定上述工地、工程或活動的持續時間是否達到構成常設機構的時間門檻時,如果該企業的高度關聯企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于不同期間在相同的建筑工地,或為了相同的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開展了相關活動(包括監督和勘探活動),則上述不同期間需加總計算。

第五條第六款對“高度關聯企業”進行了解釋。此處的“高度關聯企業”與第九條中的“關聯企業”意義不同,如果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至少50%(含50%)的受益權(如果被持有方為公司,則指其表決權和股權或受益權的價值),或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持有該人及該企業至少50%的受益權(如果被持有方為公司,則指其表決權和股權或受益權的價值),則該人和該企業將被視為高度關聯。此外,基于所有事實和情況,如果某人和某企業之間一方控制另一方,或者兩方同時受到第三方的控制,則該人與該企業高度關聯。

(二)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一個或多個個人在締約國另一方提供勞務,如果在任何12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則在該締約國另一方構成常設機構。在確定企業提供勞務時間是否達到構成常設機構的時間門檻時,該企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為不同項目提供勞務的時間需加總計算;《協定》議定書進一步規定,如果該企業的高度關聯企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實質相同的活動,則高度關聯企業的活動時間也需加總計算。對于同時進行活動的期間,時間僅計算一次。

(三)《協定》列明了為了特定的目的而使用的設施、保存的庫存或設立的固定營業場所,不構成常設機構的情形,但前提是所列情形必須滿足“準備性”或“輔助性”的條件。

(四)《協定》對代理型常設機構做出具體描述,即一個人在締約國一方代表締約國另一方的企業進行活動,經常訂立合同或對合同的實質條款進行談判,且該合同以該企業的名義訂立,或涉及該企業擁有或有權使用的財產的所有權的轉讓或使用權的給予,或涉及該企業提供的勞務。

在締約國一方代表締約國另一方的企業進行營業的人,如果是作為獨立代理人,且代理行為是其常規經營的一部分,則其不構成代理型常設機構。但是,如果一個人專門或幾乎專門代表一家或多家高度關聯企業,則其不應被認定為獨立代理人。

四、關于第七條(營業利潤)

關于常設機構利潤歸屬,在第七條(營業利潤)規定的基礎上,《協定》議定書第八條進一步明確,常設機構應按其履行的職能、使用的資產和承擔的風險歸屬利潤,不允許將項目、活動或勞務產生的所有利潤都歸屬于常設機構。

五、關于第十條(股息)

根據《協定》規定,智利稅收居民在中國適用的股息預提稅稅率為不超過10%。根據《協定》議定書規定,由于智利國內稅法實行歸集抵免制,中國稅收居民在智利取得的股息需根據智利國內法稅率繳納附加稅,《協定》及議定書帶來的優惠待遇,主要體現為在計算附加稅時,第一類所得稅可得到全額抵扣。在沒有《協定》及議定書的情況下,只能對第一類所得稅的65%予以抵扣。(參考后附《關于智利稅制的說明》。)

六、 關于第十一條(利息)

利息的預提稅稅率有兩檔:對于銀行、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而取得的利息,預提稅稅率為不超過4%;對于其他情況,2017年和2018年適用的預提稅稅率為不超過15%,2019年及以后年度適用的預提稅稅率為不超過10%。

同時,《協定》議定書中規定了最惠國待遇條款,如果未來智利與另一個國家達成的協定中規定的利息預提稅稅率低于《協定》及議定書的利息預提稅稅率,那么在該另一個協定規定的稅率開始適用時,在同等條件下,該稅率將自動適用于《協定》及議定書。

七、關于第十二條(特許權使用費)

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稅稅率有不超過2%和不超過10%兩檔。為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而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租金)預提稅稅率為不超過2%,其他情況下為不超過10%。

八、關于第十三條(財產收益)

(一)《協定》規定來源國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有權對股權轉讓收益征稅:一是被轉讓股份或其他權利的50%以上直接或間接由位于該國的不動產組成,二是代表該國居民公司資本的股份或其他權利或利益被轉讓。對于第一種情形,轉讓行為不限于轉讓股份,還包括轉讓其他權利的情況;另外,規定只要轉讓之前3年內任何時間被轉讓股份或其他權利的50%以上直接或間接由不動產組成,則不動產所在國就可以征稅。

(二)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股份,如果公司股份主要并經常在締約國另一方被認可的證券交易所交易,且被轉讓股份在締約國另一方被認可的證券交易所銷售,或在進行公開要約收購時銷售,滿足《協定》第十三條第六款所述條件的,轉讓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應僅在居民國征稅。

九、關于第二十二條(消除雙重征稅方法)

考慮到智利的歸集抵免稅制體系,《協定》明確,對于中國居民從智利取得股息所得,中國對其進行直接抵免的情況下,在智利繳納的稅額是指取得股息時支付的附加稅扣除第一類所得稅后的金額;間接抵免的情況下,應考慮支付該股息的公司就該項所得在智利繳納的第一類所得稅額。

十、關于第二十六條(享受協定優惠的資格判定)

為防止協定濫用,《協定》納入了“享受協定優惠的資格判定”條款。該條款主要由三部分組成:

第一到第四款為第一部分,要求對非居民納稅人申請享受協定待遇的主體資格進行測試,判斷其是否符合“合格的人”的要求,防止與其居民國沒有實質聯系的導管公司套取協定待遇,同時規定稅務主管當局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第五款為第二部分,即主要目的測試,要求如申請協定優惠的人是以獲取協定優惠待遇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則不得享受協定優惠待遇。我國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上述條款拒絕給予納稅人協定待遇時,在程序上應按照一般反避稅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款為第三部分,即針對第三國設立的常設機構的反濫用措施。如果企業在第三國設立了常設機構,而居民國和第三國對該所得的征稅少于該所得由企業直接在其居民國取得時其居民國就該所得征稅的60%,則來源國對于企業在第三國常設機構所取得的所得不再適用來源國和居民國的協定待遇。但是,對于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在來源國征稅的稅率不應超過15%;對于其他類型的所得,可按來源國國內法征稅。該條款可防止企業利用其居民國對于在境外成立的常設機構利潤免稅或征稅很少的情況下,通過在第三方低稅地成立常設機構進行避稅籌劃。

十一、關于《協定》議定書第五條

《協定》議定書第五條明確,締約國任何一方的私人養老基金或公共養老基金都不能作為該國稅收居民在對方國家享受協定待遇。

《協定》及議定書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中智雙方國內法律程序,自2016年8月8日起生效,將于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為方便理解《協定》及議定書,以下附上智利稅制說明,供參考。

附件:關于智利稅制的說明

附件

關于智利稅制的說明

智利的稅收系統實行歸集抵免制,營業利潤按照35%的稅率征稅。智利居民企業2015年度就其營業利潤按照22.5%的稅率繳納第一類所得稅(2016年稅率達到24%)。向非居民納稅人分配股息應還原成稅前利潤(即股息加上相應的第一類所得稅),并按照35%的稅率繳納附加稅。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從附加稅中扣除已繳的第一類所得稅,使得其累計實際稅率為35%。

自2017年1月1日起,智利將推行一套雙重稅收系統,智利企業可以根據其法人實體的類型選擇下述其中一種繳納方法適用:

一、綜合所得稅繳納法

智利居民公司就其營業利潤按25%繳納第一類所得稅。年末,無論是否實際發生利潤分配,非居民均應就其利潤按35%的稅率繳納附加稅。非居民可以從中扣除本年度相應已繳納的第一類所得稅以確保其本年度所得稅的實際稅率為35%,且向非居民股東分配股息時再無其他應稅項目。

股份有限公司和由其他智利公司擁有的智利子公司不能選擇綜合所得稅繳納法,只能選擇部分歸集抵免所得稅繳納法。

二、部分歸集抵免所得稅繳納法

智利居民企業就其營業利潤按照25.5%繳納第一類所得稅(2018年稅率達到27%)。向非居民分配股息應還原成稅前利潤(即股息加上相應的第一類所得稅),并按照35%的稅率繳納附加稅。若股息支付給與智利簽訂稅收協定國家的稅收居民,全部已繳第一類所得稅可以從附加稅中扣除,否則只能扣除已繳第一類所得稅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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