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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三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5號
頒發日期:2017-07-0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三議定書》(以下簡稱《中巴協定第三議定書》)于2016年12月8日在伊斯蘭堡正式簽署。中巴雙方已完成議定書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序。按照規定,《中巴協定第三議定書》自2017年4月24日起生效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7月7日

修正: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三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的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三議定書》(以下簡稱《中巴協定第三議定書》)于2016年12月8日在伊斯蘭堡正式簽署。

《中巴協定第三議定書》規定,中國工商銀行和絲路基金在巴基斯坦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中巴經濟走廊能源項目合作的協議》中提及的能源項目提供貸款取得利息時,可依據中巴協定第十一條第三款和中巴協定第二議定書的規定,在巴基斯坦免征所得稅。

中巴雙方已完成《中巴協定第三議定書》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序,《中巴協定第三議定書》于2017年4月24日起生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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