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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哈薩克斯坦超額利潤稅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號
頒發日期:2019-01-03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等有關規定,現就企業在哈薩克斯坦繳納的超額利潤稅稅收抵免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企業在哈薩克斯坦繳納的超額利潤稅,屬于企業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稅〔2009〕125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和財稅〔2017〕84號文件等有關規定,應納入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范圍,計算境外稅收抵免。

本公告適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月3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哈薩克斯坦超額利潤稅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背景

據部分“走出去”企業反映,哈薩克斯坦針對簽訂地下使用合同的企業的所得,除征收企業所得稅外,還征收超額利潤稅。由于超額利潤稅未直接命名為所得稅,是否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性質稅款抵免,目前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四條規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據哈薩克斯坦財政部提供的官方材料,哈薩克斯坦超額利潤稅是針對簽訂地下使用合同的企業的所得征收的稅種?!秶叶悇湛偩株P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第15項規定:“判定是否屬于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主要看其是否是針對企業凈所得征收的稅額”。

為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鼓勵企業“走出去”,減輕企業稅負,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進一步完善稅收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的有關規定,制訂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企業在哈薩克斯坦繳納的超額利潤稅,屬于企業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應按規定納入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范圍,計算境外稅收抵免。在執行時間上,公告適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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