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遼政辦發〔2017〕13號頒發日期:2017-01-20
地 區:遼寧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月20日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4〕26號),設立遼寧省國土資源廳(正廳級),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地質資料延期匯交審批。
2.取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查閱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審查。
3.取消權限內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或備案核準。
4.取消權限內探礦權、采礦權協議出讓申請審批。
5.取消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準。
6.取消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基地確定和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設總體規劃審查批準。
7.取消礦泉水注冊登記。
8.取消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流通審批。
9.取消地質資料保護登記。
10.取消在國家地質公園地質遺跡保護區外的園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工程建設活動審批。
11.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土地權屬登記下放至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2.將非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經營許可下放至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3.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審批下放至市級人民政府。
4.將不動產登記下放至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5.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建設用地保障,加快土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土地利用空間布局,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2.加強優勢礦產的保護,不斷提高其開發利用水平,加快礦產資源管理制度改革。
3.加強國土資源執法,落實共同責任機制,切實維護國土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秩序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省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并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擬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管理相關政策并貫徹實施,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補充擬訂全省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指導各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省內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和審核各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全省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并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等涉及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指導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全省城鄉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登記和分等定級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指導監督全省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海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相關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臺建設。
(六)承擔全省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并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并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并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并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并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
(八)承擔規范全省建設用地置換行為的責任,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項目的審核、報批工作。
(九)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十)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全省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種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省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省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省級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游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三)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四)依法征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辦法并指導、監督全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五)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并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劃,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六)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擬訂國際合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政策并組織實施,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審批礦產資源國際合作區塊,監督國際合作勘查開采行為,組織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
(十七)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國土資源廳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文字綜合、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督辦、安全保密、政務宣傳、新聞發布、輿情應對、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征地補償爭議裁決等有關工作,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省宏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政策涉及國土資源領域問題的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
(三)行政審批處。
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現場勘查、專家論證和技術審查等工作,負責提出行政許可決定和行政許可證照發放,組織協調辦理與省直部門聯合審批事項。
(四)規劃處。
研究全省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編制實施全省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基本農田等專項規劃,編制管理全省土地利用計劃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參與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等涉及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會審,承擔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管理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項目實施規劃的審查工作,監督、檢查和指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項目的實施,歸口管理綜合統計和廳內專業統計性分析。
(五)財務審計處。
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部門預決算、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參與廳管系統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組織實施財務檢查。
(六)征轉用地管理處。
擬訂全省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承擔需報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使用)的相關工作,指導市、縣開展征地組卷報批工作,指導市、縣開展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指導和監督土地征收(使用)的補償工作。
(七)耕地保護處。
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劃定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落實,負責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落實。
(八)土地調查監管處。
負責定期組織全省土地調查和土地變更調查,開展全省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條件等專項調查工作,組織匯總土地利用狀況及變化結果,組織全省各級土地調查數據庫建設、更新、維護及管理工作,指導市級土地調查工作。
(九)不動產登記局。
指導監督全省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與相關部門建立協調配合機制,落實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擬訂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執行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并監督指導工作,指導調處重大或跨市土地權屬爭議,指導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臺建設與應用,推動建立不動產信息公開查詢系統。
(十)土地利用管理處。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范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和轉讓行為,擬訂并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擬訂并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相關工作。
(十一)地質勘查處。
組織全省區域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并組織實施地質勘查規劃,擬訂地質勘查相關規范、政策,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勘查專項,承擔探礦權相關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導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地質勘查資質。
(十二)礦產開發管理處。
承擔采礦權相關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管理礦業權市場,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
(十三)礦產資源儲量處(省礦產儲量委員會辦公室)。
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承擔礦產資源督查管理工作。
(十四)地質環境處(地質災害應急管理辦公室)。
承擔監督管理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指導和監督管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指導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游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承擔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十五)執法監察局。
組織對遵守和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擬訂全省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負責礦山(含煤礦)日常下井等執法檢查工作,查處超層越界開采等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承擔信訪工作。
(十六)科技外事處。
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和重大科技計劃,擬訂省級國土資源技術標準、規程和規范,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編制國土資源國際合作規劃和計劃,承擔對外及對港澳和臺灣地區的國土資源合作交流,指導全省國土資源行業科技進步和國際合作交流工作。
(十七)離退休干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十八)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等工作,按規定承擔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班子成員配備建議,報省政府審定,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與人事處合署辦公。
四、人員編制
(略)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遼寧省測繪地理信息局。
(二)關于礦泉水、地熱水管理的職責分工。開采已探明的礦泉水、地熱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先辦理取水許可證,確定開采限量,其中用于商業經營的,憑取水許可證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辦理相應的采礦許可證,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量開采。
(三)關于土地權屬管理的職責分工。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省遼河保護區、凌河保護區以外土地權屬管理相關工作,省遼河凌河保護區管理局負責省遼河保護區、凌河保護區以內土地權屬管理相關工作。
(四)省國土資源廳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建立聯合執法和日常隨機巡查機制,健全信息共享和通報制度,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各負其責,共同做好礦山(含煤礦)超層越界開采等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