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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渝府辦發[2017]17號
頒發日期:2017-01-24
地   區:重慶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月24日

重慶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發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保障流轉交易各方合法權益,促進農村資源要素優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產權,是指農村的動產、不動產及依附于不動產而產生依法可進行市場化流轉交易的農村財產權利。本辦法所稱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是指農村產權權利主體通過公開市場,將其擁有的全部或部分產權依法、自愿、有償流轉交易的行為。

第三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自愿、有償、便民,公開、公平、公正;

(二)尊重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地位,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三)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林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

(四)符合農業產業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資源利用相關規劃等規定。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重慶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全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研究制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則、配套政策和工作計劃,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的重大問題。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國土房管局,承擔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督促落實監督管理委員會議定事項,協調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重點工作。

涉農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承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加強對本行政區域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和管理。

各級財政、農業、國土資源、水利、林業、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探索出臺扶持政策,引導農村產權在公開市場交易,培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協同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

第二章 交易市場和交易范圍

第五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由市、區縣(自治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鄉鎮服務窗口和村級服務點組成,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可依托不動產登記、現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林權交易、農村產權交易等平臺整合組建。

第六條 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為市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統籌全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系統、運行規范和服務標準建設,承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發布、組織交易、交易(合同)鑒證、資金結算、產權抵押、融資信息匯集等綜合服務及對區縣(自治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的業務技術指導,負責組織地票等指標、農業知識產權和需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農村產權標的物流轉交易活動。

第七條 區縣(自治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發布、組織交易、交易(合同)鑒證、協助辦理產權變更及抵押登記、采集抵押登記信息、招商引資等綜合服務,并做好市級交易平臺交易標的的基礎服務工作。

第八條 鄉鎮服務窗口、村級服務點,負責政策宣傳、信息收集和核實、受理申請、項目核查,以及為當事人提供權益維護等基礎性服務工作。

第九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應依托重慶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系統,推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規范、統一的格式文書,規范組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

第十條 交易平臺可交易的品種及方式包括:

(一)地票等指標??赏ㄟ^轉讓、質押等方式交易。

(二)承包地經營權。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園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轉讓、入股、互換、轉包等方式流轉交易。

(三)林權。包括林地承包權、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及使用權,可以采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四)“四荒地”使用權。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轉讓、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交易。

(五)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國家要求在試點區域內采取出讓、租賃、入股、作價出資等方式流轉交易。

(六)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承包、租賃、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七)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股權。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股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質押等方式流轉交易。

(八)農業生產設施設備。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可以采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九)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轉讓、租賃、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十)農業初始水權。核定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受益農戶等用水主體的農業初始水權,其節約水量可以采取有償轉讓等方式流轉交易。

(十一)農業知識產權。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可以采取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十二)農業企業產權。農業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依法認定為企業所有的其他權益,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協議等方式轉讓。

(十三)農村產權抵押物處置。承包地經營權、林權等作為抵押物,可以依法采取拍賣、協議等方式進行處置。

(十四)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

(十五)其他。包括農業產前、產中、產后的社會化服務,以及其他依法可以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交易品種。

第十一條 下列交易品種原則上應進入交易平臺公開流轉交易:

(一)地票等指標;

(二)評估價值10萬元及以上的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

(三)農村產權抵押物;

(四)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

(五)未發包的“四荒地”使用權;

(六)鄉鎮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備案的工商資本租賃農地;

(七)其他依法應進場公開交易的。

鼓勵和引導農戶擁有的合法產權進入交易平臺流轉交易。

第三章 流轉交易程序

第十二條 權利人可就近向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窗口提交申請,也可依法委托辦理流轉交易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轉出農村產權,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轉出申請書;

(二)轉出方身份證明;

(三)標的物權屬證明;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轉出方的,需提供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轉的證明文書;

(五)土地經營權、林地經營權等用益物權再次流轉交易的,應提供原產權權利人同意流轉的書面文件;

(六)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

(七)涉及不同交易品種,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受讓農村產權,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讓申請書;

(二)受讓方身份證明;

(三)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

(四)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工商資本作為受讓方的,需提供從事農業、林業、養殖業等相關生產經營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五)涉及不同交易品種,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轉出申請審查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窗口受理申請,資料齊全的,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標的物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標的物進行調查核實。

(二)核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情況書面反饋交易平臺。

(三)審查。交易平臺協調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對標的物的權屬等進行核實,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反饋給交易平臺。

審查通過的,由交易平臺組織交易;審查未通過的,終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臺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受讓申請審查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窗口受理申請,資料齊全的,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移交交易平臺。

(二)審查。交易平臺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完成對受讓申請人的市場主體信息審查。

審查通過的,由交易平臺組織交易;審查未通過的,終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臺及時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資格沒有限制的,交易平臺可直接發布信息、組織交易。

第十七條 交易申請受理并審查合格后,交易信息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平臺公開發布。

第十八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可采取協議、掛牌、拍賣、招標、網絡競價等方式,以及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協議方式交易的,交易平臺應組織交易雙方進行協商,就流轉形式、價格、期限和具體合同條款等協商一致。

采取拍賣、招標、網絡競價等競爭性方式交易的,各交易方應就流轉形式、期限、用途、利用方式等交易基本內容協商一致;交易平臺依法組織交易并當場確認交易結果。

第十九條 交易項目成交后,交易平臺組織雙方簽訂規范合同。

第二十條 根據合同約定,交易平臺組織交易雙方進行價款結算。

第二十一條 交易平臺應向轉出方和受讓方出具交易鑒證書,并將成交情況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平臺公告。

第二十二條 涉及權屬變更的,交易雙方可持交易鑒證書等相關材料到區縣(自治縣)相關機構依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或備案手續。交易平臺應協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或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 受讓方應按照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向交易平臺繳納交易服務費。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2017年12月31日前免交交易服務費。

交易行為涉及稅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交易行為規范

第二十四條 嚴格按照權利人意愿進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沒有權利人的書面授權或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代為申請流轉交易。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平臺不得組織流轉交易:

(一)權屬不合法、不明晰或有爭議的;

(二)有關部門認定受讓方不具備資金條件、從業資格或經營條件的;

(三)司法機關已對標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限制產權流轉的;

(四)用益物權類農村產權未經原產權權利人同意、擅自再次流轉交易的;

(五)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流轉交易的。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產權交易收益應納入本集體經濟組織賬戶,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交易平臺應對市場主體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納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庫。推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交易平臺應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钍褂玫馁Y金管理方式,加強資金監管,防范交易風險。

第五章 糾紛調處和監管責任

第二十九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解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雙方簽訂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農業、林業、國土資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職責分工,對農村產權流轉后的開發利用行為進行監管。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和公眾信箱,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三十一條 農業、林業、國土資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認真履行職能職責,做好相關指導、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交易平臺應依照相關規定,認真做好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對履行職責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場主體、社會中介等有弄虛作假、圍標串標、強買強賣等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地票交易按照《重慶市地票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5號)執行。

第三十四條 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應統一制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流程及相關制式文書。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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