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豫政辦[2018]31號頒發日期:2018-06-12
地 區:河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06年6月30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省轄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12日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2號)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的實施意見》(豫發[2018]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護紅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建立健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對《實施意見》和《河南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總責,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 省政府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農業廳、統計局(以下統稱省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
第四條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數量質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相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綜合開展,實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辦法。
年度自查每年開展1次,由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自行組織開展;從2016年起,每五年為一個規劃期,期中檢查在每個規劃期的第三年(以下簡稱期中檢查年)開展1次,由省考核部門組織開展;期末考核在每個規劃期結束后的次年(以下簡稱期末考核年)開展1次,由省政府組織考核部門開展。
第五條 省考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總體規劃》確定的相關指標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和省級統籌、生態退耕、災毀耕地等實際情況,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提出考核檢查指標建議,經省政府批準后,由省考核部門下達,作為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并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第六條 全省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提供的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耕地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數據以及耕地質量調查更新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作為考核依據。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認定按《河南省市縣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認定辦法》執行。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要按照國家、省統一規范,加強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的動態監測,在期末考核年向省考核部門提交監測調查資料,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省考核部門依據全省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國土政務平臺以及耕地質量監測網絡,采用抽樣調查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七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并重、統一標準、統一時限”的原則,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采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省考核部門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每年組織自查。主要檢查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的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動態監測、年度補充耕地任務等方面落實情況。涉及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和省級統籌、市級易地補充耕地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還應檢查該任務落實情況。
第九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應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考核部門報送自查情況。省考核部門根據自查情況和有關督察檢查情況,將有關情況向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通報,并納入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內容。
第三章 期中檢查
第十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中檢查按照耕地保護工作任務安排實施,主要檢查規劃期前兩年各地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情況,以及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和省級統籌、市級易地補充耕地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按照本辦法和省考核部門檢查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期中檢查年的4月底前,向省考核部門報送自查情況。省考核部門選取部分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進行實地抽查,結合各地自查、實地抽查和相關督察檢查情況等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檢查結果。
第十二條 期中檢查結果由省考核部門向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通報,納入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內容,并向省政府報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條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情況。
第十四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按照本辦法和省考核部門期末考核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期末考核年的4月底前,向省政府報送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并抄送省考核部門。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對自查情況及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省考核部門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根據各地自查、實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等結果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結果。
第十六條 省考核部門在期末考核年的8月底前將期末考核結果報省政府,經省政府審定后向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通報。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七條 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省政府給予表揚,省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劃、高標準農田專項資金、耕地提質改造項目和耕地質量提升資金時予以傾斜。對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發現突出問題的地方,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
第十八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結果抄送省委組織部、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審計廳、糧食局等部門,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市(縣)長責任制考核、領導干部問責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市、縣級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下一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