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通告2018年第4號頒發日期:2018-08-21
地 區:海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改革工作部署,自2018年9月1日起,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職能下放至市(區)、縣稅務局承接。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辦稅地點
(一)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三)對已核發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補辦、補稅和退稅等二次業務,向車輛登記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
二、稅款征收方式
(一)納稅人向車輛登記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自主申報繳納。
(二)稅務機關委托機動車銷售企業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