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關于《中國銀監會關于修改〈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銀行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2017-04-18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部
時效性:有效

為貫徹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工作,增強銀行抵御風險能力,我會草擬了《中國銀監會關于修改〈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反饋意見: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 zhengqiuyijian@cbrc.gov.cn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5號中國銀監會法規部(郵編:10014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行政許可規章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5月17日。

中國銀監會

2017年4月18日

中國銀監會關于修改《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發布部門:銀監會 起止時間:2017-04-18 至 2017-05-17

一、 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擬設立支行的中資商業銀行分行、視同分行管理的機構或城市商業銀行總行應在支行籌建前3日向開業決定機關提交籌建報告,開始籌建工作”。

二、 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擬設立支行的中資商業銀行分行、視同分行管理的機構或城市商業銀行總行應在提交籌建報告之日起9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并向開業決定機關提交開業申請。

申請人逾期未提交開業申請的,應及時向擬設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報告”。

三、 將第二十九條中的“支行的開業申請由分行、視同分行管理的機構或城市商業銀行總行向籌建受理機關提交,籌建受理機關受理、審查并決定。籌建受理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修改為“支行的開業申請由擬設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受理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四、 在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后增加一款規定“前款所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法人金融機構事宜,如需另經銀監會或銀監局批準設立,或者需銀監會或銀監局進行股東資格審核,則相關許可事項由銀監會或銀監局在批準設立或進行股東資格審核時對中資商業銀行設立、參股和收購行為進行合并審查并作出決定”。

五、 將第六十四條第(五)項中的“最近3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刪除。

六、 將第九十六條修改為“具有高管任職資格且未連續中斷任職1年以上的擬任人在同質同類銀行間平級調動職務(平級兼任)或改任(兼任)較低職務的,不需重新申請核準任職資格。擬任人應當在任職后5日內向銀監會或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修改后的《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重新發布。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