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蘇財庫[2018]3號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江蘇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省級預算單位,省級集中支付代理銀行:
從2018年1月起,省級預算單位全面采取授權支付方式發放人員工資。為更好地規范該項工作,確保工資及時、足額、準確發放到位,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代理銀行(目前為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和農業銀行)應認真履行與省財政廳和省級預算單位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原由財政統發工資時承諾的服務事項須繼續保留并切實履行,并不得向單位變相有償收費。
二、各代理銀行對省級預算單位工資發放的代理服務質量將列入我廳對代理銀行服務質量考核內容,并作為省級集中支付代理銀行選擇或招標的重要指標。
三、省級國庫集中支付代理合同到期后,我廳將視情況按規定調整確定代理銀行名單,并對確定后的代理銀行完善工資發放系統給予技術上的配合、協作以及數據信息的對接、檢測等方面的支持。
四、各省級預算單位與代理銀行簽訂的工資發放代理合同到期(或雙方同意提前終止)后,可根據代理銀行的服務質量,在我廳確定的省級集中支付代理銀行中重新自主選擇一家代理銀行為其代理工資發放,我廳將幫助辦理單位零余額賬戶變更手續。
以上執行中有問題,請及時與我廳國庫處聯系。聯系人:田震;聯系電話:025-83633275。
江蘇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