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銀保監辦發[2018]16號頒發日期:2018-04-27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銀監局,外資銀行:
為進一步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提升外資銀行營商便利度,現就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外國銀行分行可以依法開展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業務,無需獲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行政許可,應在開展業務后5個工作日內向監管機構報告。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可以依法開展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業務,無需獲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行政許可,應在開展業務后5個工作日內向監管機構報告。
外資銀行開展前款業務,依法應獲得其他管理部門許可的,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前款規定的承銷政府債券,包括承銷外國政府在中國境內發行的債券。
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已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該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職責,在評估并確保中國境內其他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分行滿足條件的前提下,授權其開辦人民幣業務。
經管理行授權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分行應依照法規規定完成人民幣業務籌備工作,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屬地派出機構報告后,方可經營人民幣業務。
三、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已獲準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該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職責,在評估并確保中國境內其他擬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分行滿足條件的前提下,授權其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經管理行授權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分行應滿足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相關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屬地派出機構報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權書以及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所需的材料后方可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四、外國銀行向中國境內分行撥付的營運資金合并計算。增設分行時,如合并計算的營運資金滿足最低限額及監管指標要求,該外國銀行可以授權中國境內分行按法規規定向增設分行撥付營運資金。
五、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展上述經營管理活動應加強制度建設、系統建設、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提升綜合金融服務水平。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管理行應加強對該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其他分行的管理。如遇重大事項應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
2018年4月27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和相關外資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