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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明確我區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寧財[稅]發[2016]237號
頒發日期:2018-03-01
地   區:寧夏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住建局、有關市、縣(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現將我區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政策執行時間

凡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房地產交易契稅,且符合《通知》規定的契稅稅收優惠條件的,均可享受相關契稅優惠稅率,暫不受購房合同及備案時間限制。

二、關于住房認定

(一)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家庭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由購房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查詢納稅人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情況后,出具書面查詢結果,并將查詢結果和相關住房信息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對房地產主管部門由于系統等原因無法查詢到住房所在地住房情況的,納稅人需填寫《納稅人家庭住房實有套數誠信保證書》辦理涉稅事項。

(二)農村居民經批準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建設的自用住宅不列入查詢范圍。

三、關于稅率

對個人購買《通知》規定的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以外住房的,仍按3%的稅率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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