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3號頒發日期:2018-08-24
地 區:貴州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精神,現就個人轉讓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稅時扣除項目金額確認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不含住房),凡能夠提供購房發票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一)取得房地產時有效發票所載的金額;
(二)按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金額;
(三)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四)取得房地產時所繳納的契稅。
二、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不含住房),不能提供購房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一)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證明;
(二)中介機構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值),需經主管稅務機關對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進行確認;
(三)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和價格評估費用。
三、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不含住房),既不能提供購房發票證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取核定征收辦法,生產經營、商業用房按轉讓交易價格全額的2%計征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