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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9號
頒發日期:2018-11-08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進一步規范契稅繳納期限,減輕納稅人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的有關規定,現將契稅納稅期限公告如下:

一、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契稅納稅申報,契稅納稅期限為納稅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之前。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處理的契稅納稅事項,按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11月8日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解讀稿

一、制訂背景及目的

為進一步優化我區營商環境,深化落實“放管服”改革,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制訂本公告。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將契稅納稅期限從“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繳納稅款” 修改為“納稅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之前”。

三、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處理的契稅納稅事項,按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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