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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本市廉租住房部分政策標準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滬府發[2017]93號
頒發日期:2017-12-20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繼續加強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經研究,市政府決定調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部分政策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入和財產準入標準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收入和財產準入標準調整為: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財產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3人以下或經認定的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財產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二、租金配租分檔補貼標準

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4000元(含24000元)的3人及以上家庭,以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6400元(含26400元)的3人以下或經認定的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按照基本租金補貼標準實施補貼。

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4000元(不含24000元)至33600元(含33600元)之間的3人及以上家庭,以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6400元(不含26400元)至36960元(含36960元)之間的3人以下或經認定的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按照基本租金補貼標準的70%實施補貼。

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33600元(不含33600元)至39600元(含39600元)間的3人及以上家庭,以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36960元(不含36960元)至43560元(含43560元)之間的3人以下或經認定的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按照基本租金補貼標準的40%實施補貼。

上述標準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其他相關標準和事宜,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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