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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稅務局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改增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號
頒發日期:2016-06-29
地   區:湖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切實做好營改增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工作,現就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合計(含保費、車船稅)等,作為代收稅款憑證。合計(含保費、車船稅)是指,增值稅發票價稅合計與車船稅合計(含稅額和滯納金)之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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