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號頒發日期:2016-06-29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切實做好營改增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工作,現就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合計(含保費、車船稅)等,作為代收稅款憑證。合計(含保費、車船稅)是指,增值稅發票價稅合計與車船稅合計(含稅額和滯納金)之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