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吉地稅函[2016]135號頒發日期:2016-09-28
地 區:吉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開具車船稅完稅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辦函[2016]820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加強政策宣傳,提高納稅人對憑證的認知度。全省各級地稅機關要高度重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以下簡稱《公告》)的宣傳工作,采用“互聯網+稅務”服務模式,充分利用稅務網站、微信公眾平臺、納稅服務QQ群等網絡媒介,加大《公告》宣傳力度。同時,要求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公告》,向納稅人及時宣傳和介紹《公告》內容,使納稅人知曉保險機構將代收的車船稅稅款信息標注在增值稅發票的備注欄中,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二、做好業務指導,提高納稅服務意識。全省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對轄區內各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代收車船稅業務的指導和培訓,使其能夠準確地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各保險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要根據稅務總局通知要求,制作本單位開具車船稅完稅憑證的告知書,省局將對各地張貼《公告》及落實告知書等情況進行重點抽查。
三、明確開具流程,減輕納稅人負擔。為做好納稅服務,提高工作效率,避免納稅人多頭跑、多次跑,各保險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在制作開具車船稅完稅憑證告知書時,應明確本單位開具車船稅完稅憑證的時間(原則上應為納稅人投保交強險次月,待保險公司將代收車船稅款向主管地稅機關進行明細申報之后)、地點、納稅人需要提供的資料和具體辦理流程等內容,并將告知書交由轄區內各保險機構張貼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或者由保險機構將告知書交給需要開具車船稅完稅憑證的納稅人,以確保納稅人順利取得車船稅完稅憑證。
四、強化過程監管,規范車船稅代收代繳行為。全省各級地稅機關要嚴格按照《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關于規范吉林省車船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吉財稅[2015]231號)要求,規范車船稅代收代繳行為。要督促轄區內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將相關信息據實錄入交強險信息系統。對不認真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人為修改信息、錄入虛假信息等違法行為,要按照車船稅相關政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予以處罰;要加強對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的管理,對其代收的車船稅,要遵循稅款屬地入庫原則,嚴禁將車船稅跨區域解繳入庫,堅決制止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切實維護車船稅征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