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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車船稅文 號:滬府發[2016]105號頒發日期:2016-12-22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經評估,2011年12月市政府印發的《關于本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的若干意見》(滬府發[2011]95號)需繼續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