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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保監會安徽監管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皖地稅發[2017]17號
頒發日期:2017-01-24
地   區:安徽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地方稅務局,國元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財產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提高稅收征管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交強險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二、保險機構在辦理交強險業務時,可憑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憑證原件辦理交強險業務。

對已經向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保險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不再代收代繳車船稅,但應認真核實完稅憑證原件,發現有問題的完稅票證應及時提請主管稅務機關核查;同時還應根據納稅人出示的完稅憑證原件,將車輛的完稅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并將該完稅憑證的復印件留檔備查,錄入信息時不得遺漏應錄入的信息或錄入虛假信息。有條件的保險機構,可通過業務系統加強對錄入信息的管控。

三、投保人不能提供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合法有效完稅憑證,又無法立即足額繳納車船稅的,保險機構不得將保單、保險標志和保費發票等票據交給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繳納車船稅或提供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四、保險機構應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時向保險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代收代繳申報納稅手續,按照要求報送代收代繳報告表,報告投保、繳稅機動車的明細信息。

五、保險機構委托保險中介機構銷售交強險的,應加強對中介機構的培訓,并要求中介機構按照規定在銷售交強險時代收車船稅,錄入相關信息,保存相關涉稅憑證的復印件。保險中介機構應自覺接受稅務機關和保險監管部門的檢查。

六、各級地稅機關要在保險機構的協助下,積極開展車船稅的宣傳工作,在保險機構營業場所張貼或擺放有關車船稅的宣傳材料,公布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繳納車船稅的辦理流程,認真回答納稅人有關車船稅的問題,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自覺性。要共同做好對保險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使其熟練掌握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政策和相關征管規定,掌握代收代繳稅款的操作程序和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以提升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水平。

七、各級地稅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對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管理,認真開展稅收檢查和納稅輔導,及時解決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車船稅中遇到的問題,督促保險機構按照規定履行代收代繳車船稅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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