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公安廳公告2017年第3號頒發日期:2017-09-18
地 區:廣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機動車車船稅審查工作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和檢驗合格標志的,除不征車船稅的機動車外,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車船稅納稅或免稅證明。未能提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二、車船稅納稅或免稅證明是指以下證明之一:
(一)注明車船稅信息的有效期內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以下簡稱保單)。
(二)稅務機關出具的當年度的納稅或免稅證明。
三、保單上注明的車船稅信息是指以下信息之一:
(一)保險機構依法代收或免征(減征)的信息。
(二)投保時車船稅已在稅務機關繳納(或開具減免稅證明)或已由保險機構依法代收(或減免)的信息。
四、對下列不征車船稅的機動車,無需提交車船稅納稅或免稅證明: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機動車。具體以號牌種類作為認定依據,使用的發牌機關代號為“粵Z”。
(二)純電動乘用車、燃料電池乘用車。具體是指:燃料種類為純電動或燃料電池,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隨身行李,核定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超過9人的汽車。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