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津財規[2017]18號頒發日期:2017-12-01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市財政局征收局、各區財政局,各區國土分局、濱海新區規劃國土局、薊州區地礦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天津市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35號)要求,我們制定了《天津市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
2017年12月1日
天津市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天津市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3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礦業權出讓收益是國家基于自然資源所有權,將探礦權、采礦權(以下簡稱礦業權)出讓給探礦權人、采礦權人(以下簡稱礦業權人)而依法收取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礦業權出讓收益包括探礦權出讓收益和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礦業權人,應依照本辦法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四條礦業權出讓收益為中央和市級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市級按照4∶6的比例分成,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地質調查、礦山生態環境修復、礦產資源保護及綜合利用等項目支出,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論證遴選。確定需要開展的項目,依法履行政府采購招標程序,納入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預算,由市財政部門撥付資金。
第五條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征收管理由市財政征收部門負責,具體征收根據礦業權登記管理權限分別由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繳由財政部駐天津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
第二章征收
第六條國務院和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登記的礦業權,其出讓收益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登記管理的礦業權,其出讓收益由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礦業權范圍跨區的,其出讓收益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第七條本市新出讓礦業權一律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礦業權出讓收益按招標、拍賣、掛牌的結果確定。
第八條競爭出讓礦業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底價不得低于礦業權市場基準價。
市場基準價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參照類似市場條件另行制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
第九條已取得的采礦權到期需要延續的,采礦權出讓收益根據剩余資源儲量,按照評估價值、市場基準價就高確定。對國家鼓勵實行綜合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礦業權出讓收益通過出讓金額的形式征收。
第十一條我市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出讓合同約定一次性征收。
第十二條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的,不再另行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十三條探礦權人未按法規規定或者出讓合同約定開展勘查工作的,已繳納的探礦權出讓收益依法規規定或者出讓合同約定處置。因國家政策調整、重大自然災害和破產清算等原因注銷采礦許可證的,采礦權出讓收益按照采礦權實際動用的資源儲量進行核定,實行多退少補。
第三章繳款
第十四條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出讓合同開具繳款通知書,通知礦業權人繳款。礦業權人在收到繳款通知書7個工作日內,按繳款通知及時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十五條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分類103類“非稅收入”07款“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14項“礦產資源專項收入”(1030714項)科目下,增設“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收益”(103071404目),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
2017年6月30日前已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仍在“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103071403目)科目反映。
第十六條礦業權出讓收益收繳按照我市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已上繳中央和市財政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因多繳、政策性關閉等原因需要辦理退庫的,分別按照財政部和市財政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監管
第十八條市財政征收部門應加強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監督管理,適時檢查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情況。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工作,將相關信息納入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
第十九條礦業權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將相關信息納入企業誠信系統。加收的滯納金應當不超過欠繳金額本金。
礦業權人存在前款行為的,市財政征收部門按職責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條財政征收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未按規定的預算級次和分成比例將礦業權出讓收益及時足額繳入國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和企業未如實提供相關信息,造成礦業權人少繳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其行為記入企業不良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短旖蚴胸斦痔旖蚴袊临Y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地熱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津財綜[2013]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