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甘肅省地方稅務局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公告2017年第4號頒發日期:2017-08-03
地 區:甘肅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于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號,以下簡稱《稅務總局2017年第2號公告》)關于“‘三下’的具體范圍由省稅務機關商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之規定,甘肅省地方稅務局、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就“三下”的具體范圍、壓覆面積的確定等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并充分聽取了專家意見。現將有關具體問題公告如下:
一、建筑物、水體、鐵路的具體范圍參照國家煤炭工業局制定的《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的有關規定確定。
建筑物的具體范圍是:《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第二章《礦區建(構)筑物保護等級劃分》列舉的保護等級為4級以上的建(構)筑物。
水體的具體范圍是:對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及旅游景點的地面、地下水體;可以在枯水季節進行開采的季節性水體;河(湖、海)堤、庫(河)壩、船閘、水電站、溢洪隧道。
鐵路的具體范圍是:國家及企業的準軌鐵路,不包括窄軌鐵路。
二、“三下”壓覆面積按照《有色金屬采礦設計規范(GB50771-2012)》關于巖石移動角的確定、巖石移動范圍的圈定等有關規定確定。
三、納稅人初次申報減免稅時提交的《資源稅減免備案說明》,除《稅務總局2017年第2號公告》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1、地上建(構)筑物、水體、鐵路分布圖及面積;2、巖石移動角、巖石移動范圍確定的依據及方法;3、“三下”壓覆礦產儲量、全部儲量。
四、主管地稅機關發現納稅人提交的備案資料及有關信息有疑點的,可通過咨詢同級國土資源部門核實。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以來尚未辦理資源稅減免備案的減免稅事項,應按照本公告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減免稅事宜。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