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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地方稅務局甘肅省國土資源廳關于“三下”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半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甘肅省地方稅務局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公告2017年第4號
頒發日期:2017-08-03
地   區:甘肅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于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號,以下簡稱《稅務總局2017年第2號公告》)關于“‘三下’的具體范圍由省稅務機關商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之規定,甘肅省地方稅務局、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就“三下”的具體范圍、壓覆面積的確定等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并充分聽取了專家意見。現將有關具體問題公告如下:

一、建筑物、水體、鐵路的具體范圍參照國家煤炭工業局制定的《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的有關規定確定。

建筑物的具體范圍是:《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第二章《礦區建(構)筑物保護等級劃分》列舉的保護等級為4級以上的建(構)筑物。

水體的具體范圍是:對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及旅游景點的地面、地下水體;可以在枯水季節進行開采的季節性水體;河(湖、海)堤、庫(河)壩、船閘、水電站、溢洪隧道。

鐵路的具體范圍是:國家及企業的準軌鐵路,不包括窄軌鐵路。

二、“三下”壓覆面積按照《有色金屬采礦設計規范(GB50771-2012)》關于巖石移動角的確定、巖石移動范圍的圈定等有關規定確定。

三、納稅人初次申報減免稅時提交的《資源稅減免備案說明》,除《稅務總局2017年第2號公告》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1、地上建(構)筑物、水體、鐵路分布圖及面積;2、巖石移動角、巖石移動范圍確定的依據及方法;3、“三下”壓覆礦產儲量、全部儲量。

四、主管地稅機關發現納稅人提交的備案資料及有關信息有疑點的,可通過咨詢同級國土資源部門核實。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以來尚未辦理資源稅減免備案的減免稅事項,應按照本公告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減免稅事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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