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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
頒發日期:2017-08-21
地   區:江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確保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落實到位,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于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2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于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第二條中建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以下簡稱“三下”)的具體范圍如下:

建筑物是指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的非臨時性建筑物和構筑物。建筑物的底層建筑占地面積為建筑物占地面積,構筑物按垂直投影方法確定占地面積。

鐵路是指城際軌道交通線、城市軌道交通線。鐵路按路基范圍確定占地面積。

水體是指天然河道(江、河、湖)和人工河道(水庫、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水渠、山塘)。水體按兩岸堤壩之間水域范圍確定占地面積,無堤壩的,按照歷史最高洪水位形成的水域范圍確定占地面積。

二、《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于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第四條第(一)款第2項和第九條第(二)款中“三下”壓覆的礦產儲量按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壓礦評估報告》中確定壓覆礦產儲量的方法確定。

三、在計算壓覆的礦產儲量占全部儲量比例或剩余可采儲量占原設計可采儲量比例時,可以采用礦石(物)量,也可以采用金屬量(元素量),但必須同口徑采用。

四、享受“三下”充填開采資源稅減稅政策的納稅人,開采方式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在納稅申報時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三下”充填開采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五、主管稅務機關可會同國土資源、水利、財政等部門對轄區內資源稅減免稅情況進行核實,不定期組織專家評審。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間發生的尚未辦理資源稅減免備案的減免稅事項,按《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于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和本公告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減免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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