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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地方稅務局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地方稅務局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公告2017年第3號
頒發日期:2017-10-30
地   區:云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落實充填開采和衰竭期礦山資源稅優惠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關于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公告2017年第2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現將建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以下簡稱“三下”)的范圍界定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三下”范圍界定

(一)建筑物下:是指群體建筑物下,以群體建筑物地圖邊界為準。群體建筑物包括在礦區設立之前就存在的村莊、工礦區等,其中村莊、工礦區壓覆范圍內為非采區的不屬于“三下”填充開采減稅范圍。

對于“礦區設立之前就存在的村莊、工礦區”的認定,根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文件中的《劃定礦區范圍坐標表》及所附圖紙中所載明的地上建筑物、且在采礦許可證范圍內確定。

(二)鐵路下:是指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以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包括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1.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10米,其他鐵路為8米;

2.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2米,其他鐵路為10米;

3.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5米,其他鐵路為12米;

4.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20米,其他鐵路為15米。

(三)水體下:是指地表水體下。地表水體主要為河流、湖泊(水庫)等。享受“三下”填充開采資源稅優惠的河流、湖泊(水庫)等為縣級以上政府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且登記在案的河流、湖泊(水庫)。

1.河流管理范圍: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保護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確定。河道的具體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2.湖泊(水庫)安全范圍:以基本原始面和設計面的有效范圍為準。

以上要求的安全距離是指采區塔式塌陷區邊界與建筑物、鐵路、水體之間的距離。

二、充填開采減稅

(一)備案資料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2.資源稅減免稅備案說明(包括礦區概況、開采方式、開采“三下”礦產的批件、“三下”壓覆的礦產儲量及其占全部儲量的比例等);

3.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4.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有關內容復印件;

5.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6.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或有關部門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公告(在鐵路下充填開采,需分礦區提供);

7.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或地質勘查報告)評審意見書及有關備案證明。

(二)“三下”壓覆的礦產儲量及基數

“三下”壓覆的礦產儲量,由納稅人或設計部門根據“三下”范圍,按照向下塔式投影所對應的投影范圍進行儲量計算,在儲量核實報告(或地質勘查報告)中載明,并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評審備案?!叭隆眽焊驳牡V產儲量基數,以目前仍未動用的“三下”壓覆的礦產資源儲量為準。

(三)充填開采資源稅減征額計算

為簡便征收,納稅人每月充填開采采出礦產資源的減稅銷售額或銷售量,按其“三下”壓覆的礦產儲量占全部儲量的百分比進行計算和申報。

納稅人的“三下”壓覆的礦產儲量占全部儲量的百分比一經確認,可長期適用。對新增儲量或其它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從變化月份次月起,按照上述原則重新計算“三下”壓覆的礦產儲量占全部儲量的百分比。

三、衰竭期礦山減稅

衰竭期礦山減稅備案資料如下: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2.資源稅減免稅備案說明(包括礦區概況、開采年限、剩余可采儲量或剩余服務年限等);

3.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4.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或生產勘探報告)評審意見書及有關備案證明;

5.礦產資源儲量平衡表(分礦區提供)。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享受資源稅減稅的納稅人名單在稅務門戶網站或辦稅服務大廳公示。

五、為做好減稅備案的后續管理工作,主管稅務機關可會同國土資源部門、財政等部門對轄區內納稅人資源稅減稅情況進行核實。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間發生的尚未辦理資源稅減稅備案的減稅事項,應當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減稅事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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