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公告2017年第11號頒發日期:2017-12-25
地 區:安徽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落實資源稅優惠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于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公告2017年第2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三下”的具體范圍
建筑物是指依法批準和歷史形成的非臨時性建(構)筑物(因采礦拆遷補償的除外),具體范圍是:港口、國防工程設施、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電力工程設施、公路(高速、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城鎮及鄉村集中工業和民用建筑區等。
鐵路的具體范圍是:國家及企業的準軌鐵路等,不包括礦區企業用窄軌鐵路。
水體的具體范圍是:常年蓄水的河流、湖泊、水庫等地表水體,礦床直接充水且需要疏干排水的巖溶地下水。
二、開采“三下”礦產資源,需取得由相關主管部門(礦山主管部門或建設主管部門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批準的礦山開采設計或礦山安全生產批復文件。
三、開采“三下”壓覆的礦產資源,參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關于印發“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范”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7]66號)的要求,由采礦權人或采礦權人委托有能力的編制單位,編制壓覆礦產資源儲量及其占全部儲量的比例的說明材料,連同礦山開采設計或礦山安全生產批復的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四、主管地稅機關發現納稅人申報的減稅情況有異常的,應通過國土資源部門對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并根據核實結果進行調整。主管地稅機關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建立相應的協作機制,共同做好資源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間發生的尚未辦理資源稅減稅備案的減稅事項,按《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于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公告2017年第2號)和本公告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減稅事宜。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