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小企業會計文 號:浙財采監[2018]2號頒發日期:2018-05-28
地 區:浙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經信委(局),省級各單位,各級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和各中介采購代理機構:
為落實“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進一步簡化政府采購辦事流程,經與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研究決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中小企業局轉發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采監[2012]11號)轉發意見第二、八點要求的“由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中小企業資格確認意見書》”的規定。今后,在供應商申請注冊入庫、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等需要明確供應商類別的環節,供應商無需提供《中小企業資格確認意見書》,改由供應商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與審核單位自行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具體修改情況如下:
一、原浙財采監[2012]11號轉發意見第二點的“對申請將企業規模調整為中小企業或新申請注冊入庫的,應提供當地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格式見附件2)及相關依據。”修改為“對申請將企業規模調整為中小企業或新申請注冊入庫的,應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并由審核單位進行核查?!?
二、刪去原浙財采監[2012]11號轉發意見第八點的“各級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為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提供幫助,按本通知要求及時為中小企業認定出具意見、提供服務?!?
三、刪去原浙財采監[2012]11號轉發意見的“附件2中小企業資格確認意見書”及附件內容。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8年5月28日
附件:征求部門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
本辦法已以書面形式征求市縣(部門)意見,并于5月2日起在浙江省財政廳網主動公開征求意見7個工作日,無反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