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小企業會計文 號:陜中企規發〔2018〕108號頒發日期:2018-10-09
地 區:陜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以下簡稱“服務補貼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服務補貼券是補助小微企業購買相關專業服務的支付憑證。小微企業通過申領服務補貼券用于抵扣簽約服務機構的部分服務費用。服務補貼券實行記名發放、登記使用、備案管理,專項用于小微企業購買約定的社會化服務事項,不得轉讓、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三條 省中小企業促進局、省財政廳負責服務補貼券管理,委托指定的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承擔發放、登記、備案、結算等具體工作。服務補貼券補助資金每年從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安排。
第二章 服務補貼券補貼對象及服務內容
第四條 補貼對象:在本省注冊登記,連續經營一年以上(含1年),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規范,誠信守法,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發展方向的小微企業,優先支持省級“專精特新”企業、“轉型升級示范”企業以及“成長梯隊”企業。
小微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工信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五條 申請簽約服務機構一般應填寫陜西省中小企業服務券服務機構備案表,到指定服務機構進行備案。獲得“國家級或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示范平臺”稱號的機構(有效期內)可免于備案。簽約服務機構按有關規定動態調整。
第六條 補貼服務內容
(一)培訓服務:面向小微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的政策法規、經營管理等各類培訓服務。
(二)市場服務:面向小微企業開展電子商務服務,以及為小微企業拓寬市場渠道、參與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提供的各類服務。
(三)創業服務:面向初創小微企業提供的創業輔導、財務稅務咨詢和代理等各類服務。
(四)管理咨詢服務:面向小微企業戰略規劃、精益生產、品牌培育、人力資源、供應鏈管理、商業模式設計、股權激勵、成本風險控制等提供的各類服務。
(五)信息化服務:面向小微企業提供的軟件定制開發、信息技術、網絡營銷推廣等服務。
(六)融資服務:面向小微企業提供的融資、擔保、風險補償、信用征集與評價、上市培育、融資信息與輔導、受托資產管理等服務。
(七)技術創新服務:面向小微企業提供的技術開發、技術轉移、工業設計、檢驗檢測、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協同創新、設備共享和知識產權等公共服務。
(八)面向小微企業提供所需的其他服務。
第三章 服務補貼券補貼額度
第七條 服務補助額度為2000元到20000元不等,單個小微企業年度領取服務券總額不超過2萬元,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每個項目可使用的服務補貼券金額不超過當年企業與簽約服務機構簽約服務合同金額的50%。
第八條 根據實際,服務補貼以年度服務為補貼計算單位或以單個服務項目為補貼計算單位。
第四章 服務補貼券使用結算規則
第九條 省中小企業促進局、省財政廳聯合制發申報服務補貼券通知,明確當年服務補貼券重點支持的小微企業服務類別、申報條件等事項。
第十條 申領流程
(一)有服務需求、且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在與簽約機構簽訂合同的基礎上,直接登錄陜西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www.sxsme.com)在線填寫服務補貼券申請。
(二)指定機構對小微企業在線填報的信息進行初審,對符合基本要求的小微企業進行登記備案。
(三)服務業務發生后,小微企業憑企業法人社會信用統一代碼證原件、復印件及簽定的服務合同,到指定地點領取服務補貼券。
第十一條 簽約服務機構憑收取的服務補貼券、服務合同及企業支付合同款的發票到指定機構申請結算。指定機構收到各簽約服務機構的資料并經審核無誤后,報省中小企業促進局、省財政廳批復。
第十二條 對指定機構報送的結算申請報告,省中小企業促進局、省財政廳將對申請單位服務情況進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兩部門依據指定機構核實的全年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實際發放、結算及使用效果情況進行資金結算和撥付工作。
第十三條 省中小企業促進局、省財政廳每年受理兩次服務補貼券結算申請,具體時間以服務券發放通知為準。
第五章 服務補貼券監管
第十四條 指定機構負責跟蹤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包括:調查企業滿意度、組織抽查,將跟蹤檢查情況記入服務檔案,作為資質認定及補貼結算的依據,以確保服務質量。
第十五條 每家小微企業每年度只能領取一次服務補貼券,按照申報的先后順序領取,至當期服務補貼券發完為止;已經申報但沒有領到服務補貼券的企業將進行登記備案,發放下一期服務補貼券時優先安排。
第十六條 小微企業領取服務補貼券后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作廢;對已申報備案尚未領取服務補貼券的小微企業按登記備案順序發放新的服務補貼券。已經領取過服務補貼券的小微企業無論使用與否當年不得再次領取。
第十七條 服務合同簽訂或者履行過程中,一旦發現服務合同有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的行為,撤銷有關服務機構的等級(稱號),取消申報企業服務補貼券申報資格,并作為不良信用記入服務檔案。如已發放服務補貼券的,則該券作廢。
第十八條 指定機構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將上年度的服務券發放情況報告省中小企業促進局、省財政廳,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8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