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公告2016年第21號頒發日期:2016-12-29
地 區:浙江行 業:全部時效性:有效
為了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規范核定征收印花稅工作,保障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制定了《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關于發布《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為了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規范核定征收印花稅工作,保障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制定了《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12月29日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規范核定征收印花稅工作,保障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2016年第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稅機關可以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納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納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納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主管地稅機關規定的期限報告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經主管地稅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主管地稅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第三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的應納稅憑證類型范圍包括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等十一種應納稅憑證。
第四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應納稅憑證類型、行業類型、應納稅憑證計稅項目、核定征收比例確定,具體由主管地稅機關根據《印花稅核定征收范圍及比例表》(見附件)規定的內容執行。
各市、縣地稅局可根據當地產業發展狀況,對購銷合同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進一步細分行業類型,并分行業對納稅人歷年印花稅的納稅情況、主營業務收入情況、應稅合同的簽訂情況等進行統計、測算,評估各行業購銷合同印花稅納稅狀況和稅負水平,確定本地區不同行業的購銷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確定的核定征收比例不得低于省局規定的核定征收比例,并報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五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繳印花稅稅額=應納稅憑證計稅項目金額×核定征收比例×適用稅率。
第六條 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地稅機關確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征收的印花稅。
第七條 主管地稅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稅款繳納期限。
第八條 納稅人在核定期內發生核定類型的應納稅憑證已據實繳納了印花稅稅款的,其已繳納(包括貼花)的稅款可作為“本期已繳稅款”,在申報繳納當期的同類憑證印花稅稅額中予以扣減,當期扣減不完的印花稅可在以后納稅期內繼續扣減。對已繳納印花稅稅款的完稅憑證,納稅人應留存備查,并對留存備查的完稅憑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納稅人對主管地稅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或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相關證據,主管地稅機關核實后進行調整,同時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第十條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對于已核定憑證類型以外的其他應納稅憑證,仍應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
第十一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建立印花稅核定征收納稅人臺賬,及時登記,加強日常管理。臺賬內容包括: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核定日期、核定應納稅憑證類型、核定應納稅憑證計稅項目及核定征收比例、變更日期、變更類型、取消日期等。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墩憬〉胤蕉悇站株P于擴大印花稅預征范圍若干問題的通知》(浙地稅發〔2006〕22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浙地稅發〔2002〕94號)第八條規定同時廢止。
分送: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
直屬稅務一分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