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頒發日期:2017-03-23
地 區:杭州行 業:全部時效性:有效
為了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規范核定征收印花稅工作,保障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21號)的規定,現對《杭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杭州市區印花稅購銷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17年4月1日之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意見:
杭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3月23日
杭州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杭州市區印花稅購銷合同
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征求意見稿)
為了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規范核定征收印花稅工作,保障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21號)的規定,現將杭州市區(不含蕭山、余杭、富陽)印花稅購銷合同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一、工業企業印花稅購銷合同的應納稅憑證計稅項目 為主營業務收入與非勞務類其他業務收入,核定征收比例為80%。
二、商業企業印花稅購銷合同的應納稅憑證計稅項目 為主營業務收入與非勞務類其他業務收入,核定征收比例為50%。
三、其他企業印花稅購銷合同的應納稅憑證計稅項目 為主營業務收入與非勞務類其他業務收入,核定征收比例為100%。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的若干規定》(杭地稅一[2005]135號)、杭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地稅一[2006]11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