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2017年第6號公告頒發日期:2017-06-28
地 區:天津行 業:全部時效性:有效
為滿足日常工作需要,依據《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我市增加了部分稅收票證種類,現予以公告。
一、增設《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四聯)》、《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五聯)》(以下分別簡稱“銀行經收四聯”、“銀行經收五聯”)。以上兩種稅收票證在《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原有六聯基礎上,“銀行經收四聯”減少了“存根聯”和“報查聯” ,“銀行經收五聯”減少了“存根聯”。
二、增設《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四聯)》。在《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原有三聯基礎上,增加了第四聯“備查聯”,白紙藍油墨印制。
三、增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表格終端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文書終端用)》(以下分別簡稱“表格終端用”、“文書終端用”)。其中,“表格終端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原有兩聯的基礎上,減少了第二聯“報查聯”?!氨砀窠K端用”和“文書終端用”字軌代碼均以“1”開頭,其他內容和管理要求與《辦法》規定一致。
四、增設《印花稅票銷售憑證(證明憑證)》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征退憑證)》(以下分別簡稱“證明憑證”、“征退憑證”)。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將《辦法》中的《印花稅票銷售憑證》分為“證明憑證”和“征退憑證”兩種。其中:“證明憑證”為稅務機關銷售印花稅票時使用:“征退憑證”為代征單位代征稅款時使用。
特此公告。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