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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2號
頒發日期:2019-01-08
地   區:廈門
行   業:全部
時效性:有效

為進一步規范印花稅核定征收工作,現將新修訂的《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短旖蚴械胤蕉悇站株P于修訂〈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表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19年1月8日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規范核定征收印花稅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是因納稅人憑證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難以適用“三自貼花”和匯總繳納的申報方式情況下,采用核定應稅憑證的計稅依據,進行印花稅征收繳納的一種方式。

第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相應的應稅憑證類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其應納印花稅: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告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經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第四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類型范圍是《條例》中所列舉的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等十一種應稅憑證。

印花稅核定征收納稅人對于已核定的應稅憑證類型以外的其他應稅憑證,仍按現行印花稅相關規定采取“三自貼花 ”或匯總繳納印花稅。

第五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應稅憑證類型、行業類型、應稅憑證計稅項目、核定比例確定,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表》(見附件)規定的內容執行。

第六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計算公式:

應繳印花稅稅額=應稅憑證計稅項目金額×核定比例×適用稅率

第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向采取核定征收的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

第八條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其應稅憑證適用的行業類型、應稅憑證計稅項目、核定比例等,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調整。

核定期限滿一年,納稅人因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應稅憑證適用的行業類型、應稅憑證計稅項目、核定比例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核定內容進行調整,同時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其應稅憑證的行業類型、應稅憑證計稅項目及核定比例的適用未發生變化的,下一個納稅年度,可延用本年度的核定征收項目。

第九條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已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且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的,稅務機關應對其征管方式進行調整,并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第十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申報納稅,填寫《印花稅核定征收納稅申報表》,準確計算并按時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造成多繳的印花稅可在下一個納稅期內相同稅目抵扣,抵扣不完的可延續抵扣;在代征單位已代征的印花稅可以從申報稅款中抵扣。

第十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稅收征管的實際情況適時定期調整應稅憑證范圍、行業類型、應稅憑證計稅依據、核定比例等。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繳納印花稅或隱瞞核定征收印花稅計稅依據,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負責解釋,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短旖蚴械胤蕉悇站株P于修訂〈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同時廢止。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2019年01月08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一、出臺背景

為落實《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津黨發〔2018〕39號)有關降低印花稅稅負的工作部署,確保廣大納稅人特別是民營企業及時享受政策紅利,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擬制了《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印花稅核定征收情形

納稅人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相應的應稅憑證類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其應納印花稅。一是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二是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三是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告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經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二)明確印花稅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類型范圍

印花稅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類型范圍是條例中所列舉的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等十一種應稅憑證。

(三)調整部分行業稅目核定征收比例

對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其購銷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4個稅目的核定征收比例平均下調30%。其中:批發行業購銷合同按照主營業務收入與非勞務類其他業務收入的100%核定,零售行業按照主營業務收入與非勞務類其他業務收入的55%核定,農、林、牧、漁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按照主營業務收入與非勞務類其他業務收入的85%核定,其他行業按照采購支出的40%核定;貨物運輸合同按照貨物運輸收入與支出的70%核定;倉儲保管合同按照倉儲保管收入與倉儲保管支出(含分包)的70%核定;加工承攬合同按照加工業務收入與加工支出的55%核定。

(四)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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