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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消費稅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5-25
地   區:重慶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已經國務院頒發,現對有關會計處理辦法規定如下:

一、繳納消費稅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消費稅”明細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二、企業生產的需要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在銷售時應當按照應繳消費稅額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實際繳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發生銷貨退回及退稅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如按規定不予免稅或者退稅的,應視同國內銷售,按上款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三、企業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作為投資,按規定應繳納的消費稅,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企業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或抵償債務、支付代購手續費等,應視同銷售進行會計處理。按規定應繳納的消費稅,按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將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產機構等其他方面的,按規定應繳納的消費稅,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營業外支出”、“產品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隨同產品出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按規定應繳納的消費稅,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企業逾期未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按規定應繳納的消費稅,借記“其他業務支出”、“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企業實際繳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需要繳納消費稅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于委托方提貨時,由受托方代扣代繳稅款。受托方按應扣稅款金額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委托方應將代扣代繳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成本,借記“委托加工材料”、“生產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按規定準予抵扣的,委托方應按代扣代繳的消費稅款,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需要繳納消費稅的進口消費品,其繳納的消費稅應計入該項消費品的成本,借記“固定資產”、“商品采購”、“材料采購”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六、免征消費稅的出口應稅消費品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應稅消費品或通過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按規定直接予以免稅的,可不計算應繳消費稅。

2.通過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時,如按規定實行先稅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1)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的生產企業,應在計算消費稅時,按應繳消費稅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實際繳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應稅消費品出口收到外貿企業退回的稅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發生退關、退貨而補繳已退的消費稅,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外貿企業將應稅消費品出口后,收到稅務部門退回生產企業繳納的消費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將此項稅金退還生產企業時,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發生退關、退貨而補繳已退的消費稅,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生產企業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生產企業退還的稅款,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2)企業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外貿企業,由外貿企業自營出口的,其繳納的消費稅應按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自營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外貿企業,應在應稅消費品報關出口后申請出口退稅時,借記“應收出口退稅”科目,貸記“商品銷售成本”科目。實際收到出口應稅消費品退回的稅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出口退稅”科目。發生退關或退貨而補繳已退的消費稅,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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