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消費稅文 號:頒發日期:2018-06-14
地 區:重慶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事項名稱】
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
【事項描述】
在我國境內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企業,包括將自產石腦油、燃料油用于連續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企業和將外購的含稅石腦油、燃料油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企業,且生產的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產量占本企業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全部產品總量的50%以上(含)的,可按實際耗用量計算退還所含已繳納的消費稅。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不含國庫退款時間),未收到生產企業相關信息或需生產企業稅務機關回函等情況除外。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反饋《稅務事項通知書》。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使用企業申請退稅的國內采購的含稅石腦油、燃料油,應取得經主管稅務機關認證的漢字防偽版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應注明石腦油、燃料油及數量。未取得、未認證或發票未注明石腦油、燃料油及數量的,不予退稅。
3.使用企業申請退稅的進口的含稅石腦油、燃料油,必須取得海關進口消費稅、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且申報抵扣了增值稅進項稅,專用繳款書應注明石腦油、燃料油及數量。未取得、未申報抵扣或專用繳款書未注明石腦油、燃料油及數量的,不予退稅。
4.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市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66號)
2.《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部分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6號)
4.《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消費稅退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29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乙烯、芳烴生產企業退稅資格認定審批事項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