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7號頒發日期:2017-06-26
地 區:廣州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粵地稅發[2010]105號)等規定,現將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等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分類及預征率
(一)住宅類
普通住宅2%,別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產經營類
寫字樓(辦公用房)3%,商業營業用房4%。
(三)車位4%。
(四)對符合廣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及“經濟適用住房(含解困房)”規定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待其項目符合清算條件時按規定進行清算。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分類界定按照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法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稅依據=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預征規定的納稅人應按月申報預繳土地增值稅,申報期為次月15日前。未按規定繳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從限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屆滿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稄V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5號)自本公告執行之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