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3號頒發日期:2017-08-16
地 區:河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加強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等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核定征收率調整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項目,對價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單套房屋,預征率為6%。
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項目的,對同一清算項目的同類房地產平均價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至30000元/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為12%。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項目的,對同一清算項目的同類房地產平均價格在3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為15%。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
1.擅自銷毀賬簿或賬目混亂,造成收入、扣除項目無法準確計算的。
2.拒不提供納稅資料或不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納稅資料的。
3.申報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規定的期限清算,經稅務機關責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三、政策銜接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項目,價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單套房屋,預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稅發[2010]28號)的規定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項目的,對同一清算項目的同類房地產平均價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0號)的規定執行。
四、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0號)第一條(三)的內容同時廢止。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8月16日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稅局公告2017年第3號)的解讀
一、為什么要調整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率、核定征收率?
答:《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稅發[2010]28號)和《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0號)對我省的預征率、核定征收率做出了規定。近幾年,隨著我省經濟發展,房地產業已成為我省的重要支柱產業,房地產市場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為有效加強房地產業稅收管理,《公告》對個別高房價交易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核定征收率及幾種特殊情形下的核定征收率做了相應的調整。
二、稅務機關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核定征收率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答:(一)稅務機關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二)稅務機關調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依據: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具體情形略);二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第四條規定,核定征收必須嚴格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核定征收范圍。對確需核定征收的,要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要求,從嚴、從高確定核定征收率。為了規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各省級稅務機關要結合本地實際,區分不同房地產類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三、調整后我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是如何規定的?
答:本次預征率的調整,增加了按價格適用不同標準稅率的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普通標準住宅、除普通標準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凡價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單套房屋,預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稅發[2010]28號)的規定執行,即:1.普通標準住宅1.5%;2.除普通標準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3.除上述1、2項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4.5%;4.經政府批準建設的保障性住房0.5%。
對于價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單套房屋,按本公告規定6%的預征率執行。
四、調整后我省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增加了按價格適用不同核定征收率的規定
自2017年10月1日起,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項目的,對同一清算項目的同類房地產平均價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0號)的規定執行,即:1.住宅(1)普通標準住宅5%;(2)除普通標準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2.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8%。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項目的,對同一清算項目的同類房地產平均價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至30000元/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統一適用12%;平均價格在3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統一適用15%。
(二)調整特殊情形的核定征收率
將《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0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四種情形的核定征收率由10%調整至15%。
四、國有企業改組改制和個人轉讓二手房核定征收率
(一)國有企業改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轉讓項目,無法計算扣除項目的,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個人轉讓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無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本公告第一條第一款中所稱的“單套房屋”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普通標準住宅、除普通標準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不包括購房者隨房屋一并購買的地下室、車庫。轉讓普通標準住宅、除普通標準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以單套為單位確認;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按交易雙方協議約定的房屋對象確認。
(二)本公告第二條中所稱的“同一清算項目”是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一條的規定,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同一清算項目與納稅人的清算項目應一致。
(三)本公告第二條中所稱的“同類房地產平均價格”是指:按普通標準住宅、除普通標準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分為三類,分別計算的平均價格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