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頒發日期:2017-11-21
地 區:廈門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等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提高納稅服務質量,根據房地產市場實際情況,對預征和核定征收有關事項進行規范。
現就《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征求廣大納稅人意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2017年11月28日。
附件: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11月21日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為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等規定,現就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一)對社會保障性住房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普通標準住宅2%;
(三)非普通標準住宅4%;
(四)商品工業廠房2%;
(五)除商品工業廠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類型房地產6%。
二、關于單位和個人轉讓存量房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一)個人轉讓寫字樓、商業營業用房、車位、工業廠房等存量房的,按轉讓收入全額的5%征收土地增值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規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單位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后,其存量房被委托拍賣,若買受人愿意代繳相關稅費并向我局申請代開發票的,買受人應提交書面報告、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書或調解書、拍賣成交確認書等相關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同意后,按拍賣收入全額的5%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異地單位以委托拍賣或其他形式轉讓其坐落在廈門市的存量房,應提供轉讓相關書面材料,按拍賣收入全額或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的計稅收入額的5%征收土地增值稅。
(四)異地單位和個人轉讓存量房申請按查賬征收方式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應當提供書面報告、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契稅完稅證明以及在廈門市具有從業資質的一級房地產估價機構或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證明其轉讓交易價格公允的評估報告等書面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予以按實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三、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清算時確實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經稅務機關集體審議后確定核定征收率,其中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四、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其中本公告第二條執行時間以向廈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申報的時間(收件時間)為準。原《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7號)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