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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中國[長沙]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
頒發日期:2019-01-10
地   區:湖南
行   業:電子商務
時效性:有效

為規范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管理,促進我省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制定了《中國(長沙)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現予公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2019年1月10日

中國(長沙)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

為規范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管理,促進我省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規定,經會商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等部門,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以下簡稱“跨境電商”),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二條 對中國(長沙)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跨境電商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跨境電商在綜試區注冊,并在綜試區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貨物從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申報手續。

(三)出口貨物不屬于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第三條 跨境電商應在貨物報關出口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首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辦申報。

第四條 跨境電商兼營增值稅征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應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與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第五條 跨境電商應妥善保管物流憑證、報關、委托合同、委托出口清單等紙質單證或電子信息。

第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逐級清分的零售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對跨境電商納稅申報辦理免稅手續。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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