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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中國[寧波]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1號
頒發日期:2018-12-29
地   區:寧波
行   業:電子商務
時效性:有效

為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培育貿易新業態新模式,規范統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制定了《中國(寧波)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現予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2018年12月29日

中國(寧波)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對我市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出口信息。

(二) 出口貨物須按照海關總署規定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監管辦法辦理通關手續。

(三)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四)出口貨物不屬于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第四條 適用本辦法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免稅事項,不實行免稅資料備查管理和備案單證管理。

第五條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申報。

第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利用海關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和免稅管理系統相關信息,結合實際情況,加強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工作。

第七條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登記出口信息、辦理免稅申報或者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 未納入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貨物出口事項,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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