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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稅務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及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
頒發日期:2019-02-25
地   區:寧波
行   業:全部
時效性:有效

為了適應我市出口稅收管理需要,滿足增值稅一體化管理要求,規范發票使用,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節約社會資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7〕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精神,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市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及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以下簡稱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統一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再開具通用機打發票(出口業務)?,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勞務是指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的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出口服務是指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出口服務。

二、出口企業可以通過寧波市電子稅務局出口退稅綜合服務平臺提供的電子發票開票功能或第三方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電子發票開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寧波市電子稅務局出口退稅綜合服務平臺支持金稅盤或稅控盤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票功能,出口企業可自愿選擇金稅盤或稅控盤進行開票。

三、實行增值稅退(免)稅政策、增值稅零稅率政策和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出口企業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稅率”欄應該填寫“免稅”;實行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出口企業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稅率”欄應該填寫適用征稅稅率,并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四、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相關項目的填寫要求如下:

(一)購買方各欄次的填寫。對于銷售到境外的貨物勞務及服務,購買方各欄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寫,其中名稱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可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對于銷售到國內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勞務及服務,購貨單位各項目應完整填寫。

(二)單價欄、金額欄應以換算成人民幣后的金額填寫。

(三)備注欄應頂格填寫“出口發票”四個漢字,并必須注明出口銷售總額(原幣)及原幣幣種。

五、生產企業申報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實行出口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與海關報關單的信息比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的“出口發票號”欄次的填寫要求:

(一)為避免出口發票重號,生產企業應完整填寫出口發票號,即“發票代碼+發票號碼”。

(二)對于一張報關單對應多張出口發票的情形,生產企業可選擇填寫其中一張出口發票號。

六、啟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前,出口企業應到主管稅務局辦稅服務大廳完成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票種認定、發票領購申請和稅控設備信息刷新等操作,出口企業已領用的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出口業務)從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停用,空白發票應剪角作廢。

七、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未盡事宜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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