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3號頒發日期:2019-02-01
地 區:福州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相關文件規定,現就我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福州市范圍內取得經營所得,并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納稅人。不包括未辦理稅務登記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零散稅收納稅人(自然人)。
(二)應稅所得率標準
行業應稅所得率%
一、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5
二、建筑業7
三、飲食業7
四、娛樂業20
五、其他行業10
二、外來建筑安裝企業承攬福州市范圍內的工程項目,未按規定向工程作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按其項目經營收入的0.5%依法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
2019年2月1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背景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合并為經營所得,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年減除費用標準提高至6萬元,并允許減除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個人所得稅稅率也在5級超額累進稅率級次不變的前提下,對各檔級距做了相應調整,如將稅率表第一級級距由年應納稅所得額15000元以內調整為30000元以內,第五級級距由年應納稅所得額100000元以上調整為500000元以上。
為切實貫徹落實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本著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特制定本公告,對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標準進行適當調整,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扶持生產經營發展,優化營商環境。
二、公告內容
(一) 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
對福州市范圍內取得經營所得,并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納稅人,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的分行業應稅所得率標準幅度的下限制定核定標準。
取消了原《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中關于中介行業“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25%標準。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相關規定完善中介機構生產經營所得征管。
未辦理稅務登記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零散稅收納稅人(自然人),取得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征收管理事項不屬于本公告適用范圍。
(二)外來建筑安裝企業承攬福州市范圍內的工程項目,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辦理個人所得稅申報繳納。對未按規定向工程作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按其項目經營收入的0.5%依法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其他事項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