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頒發日期:2019-02-20
地 區:黑龍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現就黑龍江省轄區內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自然人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代開發票的,在代開發票環節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依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和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代開發票單位在開具發票時,應在發票備注欄內統一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
對自然人納稅人取得除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外需要代開發票的,仍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對未辦理稅務登記證件,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納稅人,在申請開具發票時,對其取得的經營所得,統一按開具發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3%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由納稅人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四、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蛾P于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納稅人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
2019年2月20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關于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2019-02-21
為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進一步規范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關于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納稅人和省內各級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公布)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實施。為進一步提高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在個人所得稅管理的基礎性作用,讓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環節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更好地適應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制發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明確轄區內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環節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
(一)個人所得稅的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
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依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公布)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和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二)明確代開發票的注意事項
代開發票單位(包括主管稅務機關或者接受主管稅務機關委托代開發票的單位)開具發票時,應在發票備注欄統一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發票中的購買方作為應稅所得的支付方,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自然人納稅人取得除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外(如房屋租賃、房屋出售等)需要代開發票的,仍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三)關于臨時取得經營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2.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減稅降費”工作要求,優化我省營商環境,全面釋放個人所得稅改革紅利,對臨時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人統一辦理代開票環節稅費事宜,《公告》明確規定,對依法不需要或尚未辦理稅務登記的零散稅源戶(有扣繳義務人的除外),在從事生產、經營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將原有的“按照納稅人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5%征收率”下調至“按照納稅人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3%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明確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處理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處理。
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由納稅人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蛾P于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納稅人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