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浙財稅政[2019]9號頒發日期:2019-03-05
地 區:浙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縣(市、區)稅務局,浙江省稅務局稅費征收管理局:
為落實國家減稅惠民政策,進一步減輕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經省政府批準,現對浙江省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綜合所得項目,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6000元(含)以下的,減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額減征6000元。
二、經營所得項目,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6000元(含)以下的,減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額減征6000元。
三、納稅人年度內存在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由納稅人選擇一個所得類別享受減征稅收優惠,兩類所得不重復享受;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兩種以上身份的,選擇一種身份享受減征稅收優惠,多重身份不重復享受。
四、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墩憬∝斦d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17〕36號)同時廢止。
各地財政、稅務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主動做好政策宣傳解釋,方便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辦理納稅事務,確保專項優惠政策落實到位。同時,要密切關注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