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文 號:財會函[2017]6號頒發日期:2017-06-26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單桂雙代表:
您提出的第8361號《關于修改會計準則,為國企改革提供精準“度量衡”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 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感謝您對會計工作的關注! 您通過分析國有資產價值評估和計量存在的問題,提出要發揮會計準則在國企改革中的“度量衡”作用,并從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無形資產計量、企業價值評估及估值方法等四方面提出了具體建議。您的建議很有參考價值,有的已在現行會計、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體現,有的將在下一步工作中研究、吸收和采納。
一、關于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通用規則的接軌
(一)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已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實質趨同。我部先后于2005年11月和2015年11月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簽署聯合聲明,確認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實質趨同。另外,2010年4月,我部發布了《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承諾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修訂與制定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保持同步,以保持持續趨同。同時,我部高度重視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工作,年報分析顯示,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自2007年1月1日實施以來,陸續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業平穩有效實施,這一成果也得了到國際社會廣泛認可。2008年5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派專家對中國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情況進行了實地考察,進一步確認了中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平穩有效實施的結論。2009 年10月,世界銀行就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國際趨同和有效實施情況發布評估報告,明確指出:“中國改進會計準則和實務質量的戰略已成為良好典范,并可供其他國家仿效”。
(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歐盟、香港等方面實現了等效互認。在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的基礎上,我部積極推動企業會計準則與其他國家或地區會計準則的等效互認。2007年12月,內地與香港簽署了聯合聲明,實現了兩地會計準則的等效互認。2012年,我國與歐盟作出決定,認可中歐雙方會計準則最終等效。企業會計準則的等效互認,有利于促進雙方經貿往來和資本流動,有利于企業降本增效,并進一步證明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是實質性趨同的,符合國際慣例。
二、關于明確土地資產等企業資源政策與法規的模糊地帶
《建議》中提到的國有土地資產、品牌資產、渠道資產、經營權資產、技術資產等,一般可歸為無形資產,對此,現行會計、資產評估準則已有相關規定。
關于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財政部印發了《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財會[2006]3號)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財會[2006]3號)。其中,無形資產準則對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確認、計量和列報做出了規定,要求無形資產按照外購成本、自行開發成本或協議約定價值等確定入賬價值;企業合并準則規定了企業合并中取得的特定經營執照以及可單獨出售或處置的注冊商標等無形資產的計量要求。
對于涉及評估的無形資產,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中評協)于2008年印發了《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和《專利資產評估指導意見》( 中評協[2008]217號),于2010年印發了《著作權資產評估指導意見》(中評協[2010]215號),于2011年印發了《商標權資產評估指導意見》(中評協[2011]228號),于2015年印發了《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指南》(中評協[2015]82號),于2016年印發了《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指導意見》(中評協[2016]14號);另外,財政部于2009年會同國家工商總局印發了《關于加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46號)。上述文件對有關無形資產的評估做出了規定。
當然,正如《建議》提到的,品牌資產、渠道資產等無形資產由于自身的復雜性、多樣性等,目前在會計、資產評估上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國際上也一直高度關注。我們將通過加強與國際方面的溝通交流、不斷完善現行相關制度等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三、關于將企業評估值作為國企改革價值評估的重要參考依據
我國就國有企業改革中有關資產評估的問題印發了相關規定。2002年,《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規定,企業實行整體改建的,改建企業的國有資本應當按照評估結果全部折算為國有股份;2003年,《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資委2003年9月9日第1號令)規定了國有企業在依法進行清產核資時應進行資產清查和價值重估等;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5]60 號)規定,企業改制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以上規定體現了國有企業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資產評估。企業在進行資產評估時,根據中評協發布的《資產評估準則——企業價值》(中評協[2011]227號),分別不同情況,可以選擇收益法、市場法或成本法(資產基礎法)中的一種或多種,并以其選取的方法得出的評估結果作為國有企業改革價值評估的重要參考依據。
同時,為了不斷夯實中央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真實反映國有資產價值,國資委等部門高度重視中央企業會計基礎工作,通過日常財務監管、年度財務決算培訓及審核、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經濟責任審計等方式,切實推動有關規定落地,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四、關于國企改革估值從資產計價法向資本估值法過渡
我們理解,《建議》所稱的“資產計價法”反映的是企業資產的賬面價值,在會計上體現為歷史成本;“資本估值法”反映的是企業資產的市場價值,在會計上體現為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等。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會[2006]3號)第四十二條規定了會計計量方法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等五種方法,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一致。實際上,歷史成本與公允價值等其他計量方法各有利弊。歷史成本的優點是,它由交易雙方通過市場交易確定,而不是主觀判斷, 程序簡單,容易操作,同時有交易時留下的原始憑證作為依據,具有較強的可靠性和可驗證性,體現了會計信息的真實性要求;缺點是,歷史成本提供的是企業資產過去的價值,未反映其當前的市場價值。公允價值等其他計量方法的優點是,反映了企業資產的市場價值,提高了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有用性;缺點是,這些計量方法更多地依賴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及其所采用的估值技術,相對于歷史成本,實施成本高、實施難度大,同時,不同人員對同一資產的估值可能出現差異甚至較大差異,一定程度上會影響估值結果的可靠性和客觀性。因此,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都允許針對不同資產或情況,分別采用歷史成本和公允價值等不同計量方法,這些方法之間互為補充、有機結合,有助于提供既真實可靠又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
另外,《建議》中提到“企業的一些生產廠房、設備完全閑置、報廢,一些產品已經完全沒有市場而只能躺在倉庫里睡大覺,這樣的‘死資產’每年都體現在財務報表中,從而扭曲了國企改革成果,導致‘計價的東西不值錢’”等問題,主要是準則執行問題,對于上述資產,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計提減值準備,從而真實反映資產價值。
下一步,我們將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不斷完善會計、資產評估準則,進一步發揮其價值尺度功能,為國企改革提供精準“度量衡”。
二是狠抓會計、資產評估準則實施工作,及時了解會計、資產評估準則實施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完善會計、資產評估問題應急處理機制,健全溝通協調機制。
三是強化會計監管,認真開展會計監督檢查,創新監管手段,督促企業嚴格執行會計、資產評估準則,切實提高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