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小企業會計準則文 號:頒發日期:2018-02-09
地 區:青島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市)財政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為加強和規范市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推動中小企業加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青島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8年2月9日
青島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市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推動中小企業加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共青島市委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青發[2014]16號)、《青島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先進制造業加快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發[2017]4號)、《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17]60號)、《中共青島市委青島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大力培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民營經濟的意見>的通知》(青發[2017]14號)、《關于印發<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先進制造業加快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青經信發[2017]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劃分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突出重點、科學論證、公平公正、規范高效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和市場化操作,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層次的中小企業發展投入機制。
第五條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共同管理,分別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市財政局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制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具體業務管理制度。
(二)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中小企業發展需要,建立有關重點項目庫,提出專項資金的支持重點,編報年度資金和績效預算;根據市財政批復的年度資金和績效預算,組織項目申報、實施,審核項目可行性、真實性,提出具體資金使用方案;建立管理體系,為項目庫建設、項目申報、信息反饋、監督管理、績效評價等工作提供技術手段;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
(三)市財政局審核市經濟信息化委提報的年度資金和績效預算,并按規定組織預算評審,提報市人代會審議;及時批復經人代會審議的年度資金和績效預算;根據市經濟信息化委提出的具體資金使用方案撥付資金。
第六條各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審核、資金撥付、監督及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資金使用方向
第七條專項資金重點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中小企業融資。支持政策性融資平臺建設;支持我市擔保和再擔保體系建設;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集合票據、集合信托和中小企業私募債等提供低收費擔?;蛎馐辗磽YM服務;鼓勵金融機構為小微企業貸款;為小微企業提供轉貸服務;支持銀行和保險機構開展小微企業信用保證保險貸款;鼓勵企業在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支持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其他事項;
(二)支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鼓勵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和其他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新創業、管理咨詢、技術支持、信息和法律咨詢等服務;
(三)支持中小企業人才教育培訓;
(四)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市場;
(五)支持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鼓勵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新技術推廣、與大企業協作配套,培育“隱形冠軍”等;
(六)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中小企業運行監測體系、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園區)建設等;
(七)支持大中小企業協同創新和融通發展;
(八)其他國家、省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需市級財政支持的中小企業項目。
第三章資金申請、審核及下達
第八條根據實際情況,項目可通過區(市)匯總上報,也可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直接組織申報。
第九條通過區(市)匯總上報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本辦法規定,單獨或會同市財政局,結合年度中小企業工作重點及預算安排等,印發申報通知,明確資金支持重點、方向以及申報的具體要求。
(二)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根據申報通知的要求,具體組織、受理項目申報,審核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三)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審核后匯總本地區項目申報情況,按時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
(四)市經濟信息化委統一受理區(市)匯總的申報項目,復核申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審核,并根據審核情況提出具體支持項目和金額。其中,對市、區(市)兩級財政負擔的項目,由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根據申報通知的要求組織申報、審核,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審核,根據審核情況提出需市級財政配套支持的項目和金額,按時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不再組織復核。
(五)市財政局根據市經濟信息化委提出的資金安排意見,結合年度預算安排情況,將資金直接撥付有關企業或下達區(市)財政部門,區(市)財政部門會同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具體組織資金撥付。
第十條市經濟信息化委直接組織申報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本辦法規定,單獨或會同市財政局,結合年度中小企業工作重點及預算安排等,印發申報通知,明確資金支持重點、方向以及申報的具體要求。對可從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和機構提取數據的,可通過內部公文的方式獲取,不單獨印發申報通知。
(二)市經濟信息化委具體組織、受理項目申報,審核項目申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申報材料應審核原件。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或專家審核,并根據審核情況提出具體支持項目和金額。
(三)市財政局根據市經濟信息化委提出的資金安排意見,結合年度預算安排情況,將資金直接撥付有關企業或下達區(市)財政部門,區(市)財政部門會同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具體組織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市經濟信息化委本部門直接使用的資金,需符合預算評審和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本辦法第七條(八)所規定使用方向,根據事項(項目)具體情況按相關要求管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按《青島市績效預算管理條例》執行。
第十三條對項目單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等行為的,依照《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按《青島市財政局實施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信用負面清單制度辦法》列入負面清單,按規定取消其專項資金申報資格。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等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的申請、審核、分配及下達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違反規定分配資金等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財政部下達我市的專項資金,按照中央資金管理辦法執行,中央辦法未明確具體事宜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區(市)財政、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蛾P于印發<青島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源[2008]3號)、《關于印發<青島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財企[2011]14號)同時廢止。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調整的,本辦法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