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小企業會計準則文 號:津財采[2019]1號頒發日期:2019-01-04
地 區:天津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級主管預算單位,各區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津黨發[2018]39號),現就做好政府采購定向支持中小企業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各地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重大意義,認真貫徹落實政府采購定向支持中小企業的各項政策措施,充分發揮政府采購在促進高質量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以下稱各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根據部門預算及我市當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制定向中小企業采購的具體方案,統籌確定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預留本部門、本系統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對于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應當在采購公告和招標文件(談判文件、磋商文件)中注明該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或小型、微型企業采購。
三、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采購項目,對小微企業產品給予 6%-10%的價格扣除;對大中型企業和其他法人、組織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參與采購,且小微企業合同金額占 30%以上的,應當給予聯合體 2%-3%的價格扣除。以上價格扣除的具體比例應當在采購公告和招標文件(談判文件、磋商文件)注明,并用扣除后的價格進行評審。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政府采購活動不得以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以與規模條件相關的業績等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五、中小企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范本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并對聲明的真實性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均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提供其他證明聲明函內容的材料。
六、各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指導和監督本部門、本系統各單位積極落實政府采購定向支持措施。對于預算執行中政府采購預算調整的,要統籌考慮面向中小企業采購預留份額問題,保證調整后預留給中小企業的采購份額比例符合本通知要求。
七、各區財政局應當加大對本級預算單位的培訓指導和監督檢查,督促各單位積極落實預留采購份額、評審價格扣除等政府采購定向支持措施。
八、各主管預算單位、各區財政局應當于2019年2月28日前,將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區2019年政府采購預算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小型和微型企業采購預留份額情況書面(加蓋公章)報送市財政局。各項政策措施落實進展情況報送的具體要求和時限,市財政局將另行發文通知。
九、市財政局將進一步加大對落實政府采購定向支持政策的督促力度,對未按要求及時反饋相關落實情況的,將予以通報。
十、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采購定向支持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未落實相關政策措施或者存在違反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違法行為的,將依法對相關當事人予以處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