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小企業會計準則文 號:國辦發[2019]6號頒發日期:2019-01-22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各中資保險公司: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要求,進一步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持續提升銀行保險機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質效,現就2019年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優化“兩增兩控”總體目標,推動小微企業貸款繼續增量擴面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始終保持戰略定力,加強對普惠金融重點領域的支持,聚焦小微企業中的相對薄弱群體和有效信貸需求,努力完成“兩增兩控”目標,同時繼續保持對全口徑小微企業貸款的統計監測,進一步提升銀行業信貸占小微企業融資總量的比重,帶動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整體下降:
(一) 強化對“兩增”目標的考核。全年努力完成“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貸款(以下簡稱“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較年初增速,有貸款余額的戶數不低于年初水平”。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結合經濟走勢和小微企業生產經營周期,統籌安排2019年各月度、季度小微企業貸款投放,兼顧全年增速和月平均增速,避免各月度數據出現較大波動。
(二) 加強對“兩控”目標的監測和指導。合理控制小微企業貸款資產質量水平和貸款綜合成本。力爭將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控制在不高于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以內。鞏固2018年銀行業小微企業貸款減費讓利成效,繼續將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二、分類實施考核,引導機構差異化競爭
(一) 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和郵儲銀行(以下簡稱“大中型商業銀行”)
1.考核指標:努力完成“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較年初增速,有貸款余額的戶數不低于年初水平”。
2.差異化考核:(1)5家大型銀行要充分發揮“頭雁”效應,2019年力爭總體實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較年初增長30%以上”。(2)對2018年完成“兩增”考核目標(或普惠型小微企業信貸計劃)的大中型商業銀行,允許其在考核時將當年普惠型小微企業不良貸款核銷金額還原計算。(3)對2018年完成“兩增”考核目標(或普惠型小微企業信貸計劃)以及利率指導目標、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占其各項貸款余額超過10%的大中型商業銀行,經報銀保監會同意,可適度放寬考核要求,確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不低于年初水平,有貸款余額的戶數不低于年初水平”。
(二) 地方性法人機構
1.考核對象: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
2.考核指標:各銀保監局轄內法人機構努力總體完成“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較年初增速,有貸款余額的戶數不低于年初水平”。
3.差異化考核:在轄內法人機構信貸計劃總體完成“兩增”考核目標的前提下,可對部分機構實行差異化考核,相關標準或條件由各銀保監局自主制定。(1)對轄內2018年完成“兩增”考核目標(或普惠型小微企業信貸計劃)的法人機構,允許其在考核時將當年普惠型小微企業不良貸款核銷金額還原計算。(2)對轄內2018年完成“兩增”考核目標(或普惠型小微企業信貸計劃)以及利率指導目標、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占其各項貸款余額超過一定比例的法人機構,經報屬地銀保監局同意,可適度放寬考核要求,確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不低于年初水平,有貸款余額的戶數不低于年初水平”。(3)對轄內涉農貸款占比較高的法人機構,可選擇將其“兩增”考核計算口徑擴大為“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小微企業貸款和普惠型其它組織及個人經營性(非農戶)貸款、單戶授信總額500萬元以下(含)的普惠型農戶經營性貸款”。(4)對部分總體風險水平偏高、但正在積極進行風險化解處置的法人機構,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不良容忍度可在“不高于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的基礎上適當放寬。
(三) 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1.不作指標考核,保持日常監測、通報。主要監測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戶數。
2.相關要求:鼓勵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結合機構和業務特點,以轉貸形式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批發資金,專門用于投放小微企業貸款。轉貸雙方均應實行單獨的臺賬管理,統計貸款投向明細,避免重復計算;加強對資金用途的跟蹤監測,確保資金全部用于支持小微企業。
三、單列信貸計劃,強化執行力度
(一) 單列信貸計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年初要以完成“兩增”目標為導向,在客觀預估當年本行各項貸款增速的基礎上,單獨制定普惠型小微企業信貸計劃,并分解至各一級分行。信貸計劃需經本行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執行過程中不得擠占、挪用。
(二) 不良核銷還原考核申請。符合不良貸款核銷還原標準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需在報送2019年信貸計劃時向監管部門提交申請。其中,大中型商業銀行由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審核,地方性法人機構由各銀保監局審核。
(三) 買入轉讓信貸資產額度納入“兩增”考核范疇。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0〕102號)相關規定,當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轉出方在資產負債表內終止確認該項信貸資產時,轉入方應將轉入的信貸資產進一步細分,將其中的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額度填入1104系統S71報表中的相應科目(歷史數據不追溯調整),納入“兩增”考核范疇。
四、鞏固銀行業小微企業貸款減費讓利成效,帶動降低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一) 繼續保持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定價合理水平。各商業銀行要在保持“量”“價”平衡的基礎上,按照商業可持續、“保本微利”的原則,鞏固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利率指導工作成效,未完成2018年利率指導目標的要進一步加大落實力度,確保2019年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二) 建立差異化的小微企業利率定價機制。各商業銀行要綜合考慮資金成本、運營成本、服務模式以及擔保方式等因素,實施差別化的利率定價。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利率明顯高于同類機構同類產品平均水平的銀行,要進一步加大貸款利率壓降力度。使用政策性銀行轉貸資金、人民銀行支小再貸款資金以及由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要合理確定其利率定價水平。
(三) 進一步完善內部成本分攤和收益共享機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通過實行小微企業貸款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安排專項激勵費用予以補貼等方式,提升分支機構和一線從業人員開展小微企業相關業務的積極性。
(四) 嚴格落實相關收費減免要求。嚴格執行“七不準”“四公開”要求。強化落實“兩禁兩限”規定,除銀團貸款外,禁止向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嚴禁發放貸款時附加不合理條件,以克扣放款數額、以貸轉存、存貸掛鉤、浮利分費、借貸搭售等行為,變相抬升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進一步縮短融資鏈條,清理不必要的“通道”“過橋”環節,切實降低小微企業貸款附加成本。
五、拓寬信貸資金來源,繼續強化正向激勵
(一) 鼓勵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商業銀行申請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不以完成小微企業貸款增長的監管考核指標為前提,但應就本行資金頭寸情況做充分說明。要嚴格確保募集資金全部用于發放小微企業貸款。
(二) 研究完善小微企業貸款資本監管要求。研究修訂商業銀行資本管理相關監管法規,在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時,對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權重法下可適用75%的風險權重,內部評級法下可比照適用零售風險暴露的計量規則。
(三) 優化貸款支付方式。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嚴格貸款用途管理的前提下,進一步優化貸款支付方式。對自主支付的貸款,須經過合理的審核流程,充分發揮相關崗位制衡作用,加強跟蹤監測,靈活采取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綜合判斷貸款用途,不將發票作為認定貸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唯一要件。
六、完善內部機制建設,充分調動銀行基層“敢貸、愿貸”的積極性
(一) 進一步完善內部績效考核機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業務的考核分值權重,將小微企業業務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監管政策落實情況與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考核評優及提拔任用掛鉤。進一步優化對基層信貸人員的考核激勵方式,適當下調利潤考核要求。
(二) 進一步落實授信盡職免責制度和容錯糾錯機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重點明確對分支機構和基層人員的盡職免責認定標準和免責條件,進一步將授信盡職免責與不良貸款容忍制度有機結合,對分支機構可執行差別化的容忍度。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率未超出容忍度標準的分支機構,在無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行為的前提下,可對分支機構負責人、小微業務部門和從業人員免予追責。各商業銀行(不含外資銀行)每半年度應向監管部門報送盡職免責落實情況。
(三) 進一步提升風險管控能力。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小微企業貸款資金流向的監測,做好貸中貸后檢查,確保貸款資金真正用于支持小微企業和實體經濟,防止小微企業貸款資金被挪用至政府平臺、房地產等調控領域形成新風險隱患。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強化對小微金融從業人員的內控合規管理,嚴防內外串通挪用銀行低成本小微企業信貸資金進行“套利”的違規行為。
七、優化信貸技術和方式,提升服務效率
(一) 充分發揮差異化競爭優勢。大中型商業銀行要充分發揮技術、資源優勢,繼續深化普惠金融事業部建設,嚴格落實綜合服務、統計核算、風險管理、資源配置、考核評價的“五專”經營機制,將資源向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領域傾斜,進一步加強與互聯網、大數據的融合,深度挖掘自身金融數據和外部征信數據資源,在加強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的前提下,探索研究全流程線上貸款業務模式。地方性法人銀行要堅持回歸本源、服務地方實體經濟的定位,繼續下沉經營管理和服務重心,充分把握“地緣、親緣、人緣”的固有優勢,深耕本地小微企業市場,因地制宜創新信用評價方式和信貸產品。
(二) 加大續貸支持力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續貸政策落實力度,在守住風險底線的基礎上,加強續貸產品的開發和推廣,合理提高續貸業務在小微企業貸款中的比重,簡化續貸辦理流程,支持正常經營的小微企業融資周轉“無縫銜接”。
(三) 優化貸款期限和流程。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為小微企業合理設置流動資金貸款期限,研發適合小微企業的中長期固定資產貸款產品。根據自身風險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積極探索建立貸款全流程限時制度,按業務類別對小微企業貸款辦理時限做出明確承諾,精簡耗時環節。
八、用好用足外部優惠政策,充分發揮政策合力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把握定向降準、宏觀審慎評估考核傾斜、支小再貸款、中期借貸便利等政策優惠,將新增信貸資源重點投向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要主動對接稅務部門,完善內部統計核算系統,按照監管考核要求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依法合規申報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增值稅減免,并按季報送免稅數據。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享受上述貨幣財稅支持以及地方政府風險補償、增量獎勵等相關激勵政策產生的紅利,要在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定價和內部績效考核中有相應體現。
九、強化監管督導,做好政策傳導和經驗交流
(一) 實施分類督導。繼續堅持以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對象、會機關和銀保監局上下聯動的監管督導和考核方式。對完成考核指標良好,小微企業貸款基數大、占比高、戶均余額低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正面宣傳和正向激勵;對未能完成考核指標且差距較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督促整改工作力度。
(二) 抓實信貸計劃序時進度考核。各銀保監局要按月監測、按季通報轄內地方性法人機構和大中型商業銀行分行的普惠型小微企業信貸計劃序時進度情況,盡量減少月度、季度間的數據波動。對執行計劃進度明顯落后的機構,要及時加大監管提示、督導和通報力度,確保全年足額完成信貸計劃。
(三) 強化調研和檢查。各銀保監局要定期組織開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業務的實地調研,及時掌握新情況、新問題。同時,在信貸業務現場檢查和風險排查中,要將小微企業貸款業務作為重點,防止部分銀行“一哄而上”對部分小微企業過度融資、多頭融資,形成集中風險。
(四) 加強數據質量審查。各銀保監局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和改進數據填報工作,提高S71報表數據填報質量。加強對數據解鎖的審查,對頻繁解鎖的機構予以窗口指導,禁止隨意解鎖,對虛報數據行為嚴肅問責。轄內如出現大面積數據解鎖申請,應由銀保監局主要負責人審簽。
(五) 加強政策宣講和經驗交流。各銀保監局要適時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監管政策宣講,特別是績效考核傾斜、盡職免責和續貸制度。定期開展經驗交流和銀企對接活動,總結推廣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典型模式。
十、推動完善信用信息體系建設,進一步緩解銀企信息不對稱難題
(一) 繼續深化“銀稅互動”。各級監管部門要充分發揮銀稅合作聯席會議的作用,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與稅務部門數據直連或與正規持牌的第三方征信機構合作等方式,搭建“互聯網+大數據+金融+稅務”平臺,積極創新銀稅合作信貸產品。
(二) 加強“銀商合作”力度。各級監管部門要進一步與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和完善銀商合作聯席會議制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充分利用小微企業名錄系統,挖掘具備有效信貸需求的小微企業客戶,定期交換逃廢銀行債務和工商行政處罰的企業信息,實現失信聯合懲戒、守信聯合激勵。
(三) 推動建立省市級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各級監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和推動地方政府,進一步整合市場監管、稅務、法院、公安、海關、房管、電力等多個部門的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實現信息的自動采集、查詢和實時更新。
十一、推動完善小微企業增信體系,提高風險分擔能力和水平
(一) 進一步深化“銀擔合作”機制。各級監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國家和地方融資擔?;鸬淖饔?,積極構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商業銀行共同參與的風險分擔機制,通過利益融合、激勵相容,實現增信分險。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引導商業銀行對融資擔保機構適度降低授信門檻、簡化授信程序,將更多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納入合作范圍,在授信額度、放大倍數、利率水平、續貸條件等方面對小微企業提供更多優惠。
(二) 進一步加大“銀保合作”力度。各級監管部門要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加強合作,建立風險共擔機制,完善工作聯系機制,強化銀保雙方系統對接,實現業務數據信息共享。鼓勵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情況下,為小微企業獲得銀行貸款提供增信支持。鼓勵保險公司針對小微企業的還貸方式,提供更靈活的銀行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產品。持續推進保險資金支農支小融資業務試點。鼓勵保險公司投資商業銀行發行的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小微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等金融產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5〕43號),按照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關于設立國家和地方融資擔?;?、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和再擔保體系等要求,進行了積極探索,推動政府性融資擔?;?機構)不斷發展壯大。但融資擔保行業還存在業務聚焦不夠、擔保能力不強、銀擔合作不暢、風險分擔補償機制有待健全等問題。為進一步發揮政府性融資擔?;鹱饔?,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 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緊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規范政府性融資擔?;疬\作,堅守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準公共定位,彌補市場不足,降低擔保服務門檻,著力緩解小微企業、“三農”等普惠領域融資難、融資貴,支持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二) 基本原則。
聚焦支小支農主業。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嚴格以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為主業,支持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不斷提高支小支農擔保業務規模和占比,服務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不得偏離主業盲目擴大業務范圍,不得為政府債券發行提供擔保,不得為政府融資平臺融資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
堅持保本微利運行。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保持較低費率水平,切實有效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綜合融資成本。
落實風險分擔補償。構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共同參與、合理分險的銀擔合作機制。優化政府支持、正向激勵的資金補充和風險補償機制。
凝聚擔保機構合力。加強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業務合作和資源共享,不斷增強資本實力和業務拓展能力,聚力引導金融機構不斷加大支小支農貸款投放。
二、堅持聚焦支小支農融資擔保業務
(三) 明確支持范圍。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合理界定服務對象范圍,聚焦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以及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其中,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有關規定執行,農戶認定標準按照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執行。
(四) 聚焦重點對象。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重點支持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優先為貸款信用記錄和有效抵質押品不足但產品有市場、項目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提供擔保增信。
(五) 回歸擔保主業。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堅守支小支農融資擔保主業,主動剝離政府債券發行和政府融資平臺融資擔保業務,嚴格控制閑置資金運作規模和風險,不得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逐步壓縮大中型企業擔保業務規模,確保支小支農擔保業務占比達到80%以上。
(六) 加強業務引導。國家融資擔?;鸷褪〖墦!⒃贀;?機構)要合理設置合作機構準入條件,帶動合作機構逐步提高支小支農擔保業務規模和占比。合作機構支小支農擔保金額占全部擔保金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
(七) 發揮再擔保功能。國家融資擔?;鸷褪〖墦?、再擔保基金(機構)要積極為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業務提供再擔保,向符合條件的擔保、再擔保機構注資,充分發揮增信分險作用。不得為防止資金閑置而降低合作條件標準,不得為追求穩定回報而偏離主業。
三、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綜合融資成本
(八) 引導降費讓利。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適時調降再擔保費率,引導合作機構逐步將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其中,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5%。
(九) 實行差別費率。國家融資擔?;鹪贀I務收費一般不高于省級擔保、再擔?;?機構),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再擔保業務收費,原則上不高于承擔風險責任的0.5%,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再擔保業務收費,原則上不高于承擔風險責任的0.3%。優先與費率較低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開展合作。對于擔保業務規模增長較快、代償率較低的合作機構,可以適當返還再擔保費。
(十) 清理規范收費。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收費行為,除貸款利息和擔保費外,不得以保證金、承諾費、咨詢費、顧問費、注冊費、資料費等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避免加重企業負擔。
四、完善銀擔合作機制
(十一) 明確風險分擔比例。銀擔合作各方要協商確定融資擔保業務風險分擔比例。原則上國家融資擔?;鸷豌y行業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級擔保、再擔?;?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不低于國家融資擔?;鸪袚谋壤τ谫J款規模增長快、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戶數占比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家和地方融資擔?;鹂梢蕴岣咦陨沓袚娘L險責任比例或擴大合作貸款規模。
(十二) 加強“總對總”合作。國家融資擔保基金要推動與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總對總”合作,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分支機構審批權限并在授信額度、擔保放大倍數、利率水平、續貸條件等方面提供更多優惠。省級擔保、再擔保基金(機構)要推動轄內融資擔保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總對總”合作,落實銀擔合作條件,夯實銀擔合作基礎。
(十三) 落實銀擔責任。銀擔合作各方要細化業務準入和擔保代償條件,明確代償追償責任,強化擔保貸款風險識別與防控。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勤勉盡職原則,落實貸前審查和貸中貸后管理責任。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按照“先代償、后分險”原則,落實代償和分險責任。
(十四) 實施跟蹤評估。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對合作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定期評估,重點關注其推薦擔保業務的數量和規模、擔保對象存活率、代償率以及貸款風險管理等情況,作為開展銀擔合作的重要參考。
五、強化財稅正向激勵
(十五) 加大獎補支持力度。中央財政要對擴大實體經濟領域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率等工作成效明顯的地方予以獎補激勵。有條件的地方可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平均擔保費率不超過1%的擔保業務給予適當擔保費補貼,提升融資擔保機構可持續經營能力。
(十六) 完善資金補充機制。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廣泛參與,出資入股與無償捐資相結合的多元化資金補充機制。中央財政要根據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的業務拓展、擔保代償和績效考核等情況,適時對其進行資金補充。鼓勵地方政府和參與銀擔合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支小支農業務拓展和放大倍數等情況,適時向符合條件的機構注資、捐資。鼓勵各類主體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進行捐贈。
(十七) 探索風險補償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對支小支農擔保業務占比較高,在保余額、戶數增長較快,代償率控制在合理區間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給予一定比例的代償補償。
(十八) 落實扶持政策。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省級擔保、再擔保基金(機構)以及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代償損失核銷,參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擔保賠償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按照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執行。
六、構建上下聯動機制
(十九) 推進機構建設。國家融資擔?;鹨浞忠劳鞋F有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開展業務,主要通過再擔保、股權投資等方式與省、市、縣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開展合作,避免層層下設機構。鼓勵通過政府注資、兼并重組等方式加快培育省級擔保、再擔?;?機構),原則上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育一家在資本實力、業務規模和風險管控等方面優勢突出的龍頭機構。加快發展市、縣兩級融資擔保機構,爭取三年內實現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市級全覆蓋,并向經濟相對發達、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需求旺盛的縣(區)延伸。
(二十) 加強協同配合。國家融資擔?;鸷褪〖墦!⒃贀;?機構)要加強對市、縣融資擔保機構的業務培訓和技術支持,提升輔導企業發展能力,推行統一的業務標準和管理要求,促進業務合作和資源共享。市、縣融資擔保機構要主動強化與國家融資擔?;鸷褪〖墦?、再擔保基金(機構)的對標,提高業務對接效率,做實資本、做強機構、做精業務、嚴控風險,不斷提升規范運作水平。
七、逐級放大增信效應
(二十一) 營造發展環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實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屬地管理責任和出資人職責,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為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營造良好信用環境。要維護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獨立市場主體地位,不得干預其日常經營決策。完善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切實加強區域風險防控。
(二十二) 簡化擔保要求。國家融資擔?;鸷褪〖墦!⒃贀;?機構)要引導融資擔保機構加快完善信用評價和風險防控體系,逐步減少、取消反擔保要求,簡化審核手續,提供續保便利,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門檻。
(二十三) 防止風險轉嫁。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嚴格審核有銀行貸款記錄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的擔保申請,防止銀行業金融機構將應由自身承擔的貸款風險轉由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承擔,避免占用有限的擔保資源、增加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綜合融資成本。
(二十四) 提升服務能力。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充分發揮信用中介作用,針對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的信用狀況和個性化融資需求,提供融資規劃、貸款申請、擔保手續等方面的專業輔導,并加強經驗總結和案例宣傳,不斷增強融資服務能力,提高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便利度。
八、優化監管考核機制
(二十五) 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金融管理部門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支小支農業務實施差異化監管,引導加大支小支農信貸供給。加強對支小支農業務貸款利率和擔保費率的跟蹤監測,對貸款利率和擔保費率保持較低水平或降幅較大的機構給予考核加分,鼓勵進一步降費讓利。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貸款,結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實際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合理確定貸款風險權重。適當提高對擔保代償損失的監管容忍度,完善支小支農擔保貸款監管政策。
(二十六) 健全內部考核激勵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優化支小支農業務內部考核激勵機制。提高支小支農業務考核指標權重,重點考核業務規模、戶數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標,降低或取消相應利潤考核要求。對已按規定妥善履行授信審批和擔保審核職責的業務人員實行盡職免責。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對支小支農業務實行內部資金轉移優惠定價。
(二十七) 完善績效評價體系。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定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績效考核辦法,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評級,落實考核結果與資金補充、風險補償、薪酬待遇等直接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激發其開展支小支農擔保業務的內生動力。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規范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運作的重要意義,把思想、認識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強化責任擔當,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組織實施,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發揮應有作用。財政部要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銀保監會等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對本意見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跟蹤分析,重大事項及時向國務院報告。